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17〕3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为确保《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现就我省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人民政府提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我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为: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的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五项重金属(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其他应税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执行。

  二、全省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对排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落实不再征收排污费政策,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对未按规定做好排污收费清理工作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三、各级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请各部门、单位加强协作,做好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妥善解决运行中的问题,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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