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卫生计生局,省卫计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对口支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 福建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30日
福建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7 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一2018 年)的通知》(闽卫医政〔2015〕87 号)文件精神,根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省内巡回医疗工作和东西部地区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筹集、分配审核、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会同省卫计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组织省卫计委开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二)省卫计委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等。
第四条 市(县、区)卫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资金申报,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卫计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分别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第五条 资金按照派出人数及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等因素进行分配,主要用于以下内容:
(一)省内城乡医院对口支援补助,主要用于支援医师差旅补助、住宿等生活保障支出,在保障派出人员必要经费支出的前提下,县级医院所获得的专项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学科建设。
(二)巡回医疗和东西部地区医院对口支援,在年度预算支出限额内,结合省内巡回医疗和东西部地区医院对口支援项目的工作安排,给予承担支援任务的医院适量补助。
第六条 资金年度预算金额基本确定后,省卫计委应提前制定下一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各医院承担的对口支援、巡回医疗和东西部地区医院支援等工作任务。
第七条 明确后,省卫计委根据任务安排预计年度资金分配情况。其中涉及对下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在每年10 月底会同省财政厅将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地,提前下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 ,并于省级年度预算经人大批复后60 日内正式下达。
第八条 市(县、区)财政、卫计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按程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支援单位,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九条 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实行目标管理,由省卫计委组织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与对口支援经费补助挂钩。未按年度工作任务要求完成派出工作或派出工作经考核不合格的,省级补助资金予以扣回。
第十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三公”经费支出和发放个人补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支援或受援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的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 预算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并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7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