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社〔2016〕36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卫生计生局: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卫生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卫生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27日

医疗卫生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卫生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人才培养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住院医师、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等医疗卫生人才培养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列入省卫生计生委部门年初预算安排,由其牵头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项目的中期财政规划,增强项目预算可持续性。在此基础上,编制项目年度预算;

(三)负责编制年度培养方案,并按照年度培养方案,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四)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等。

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筹集、分配审核、监管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综合平衡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方案,纳入年度预算草案;

(三)组织省卫生计生委开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分配、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

(四)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专项资金原则上应按培训方案进行分配,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培训项目特点和经费补助标准,制定本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应的师资培训、带教管理、培训过程管理与质量控制、考试考核等管理办法,细化资金分配方案,确保专款专用,按照培训进度有计划的使用资金,及时拨付培训对象生活补助,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项目任务完成。主要用于以下内容: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生培训项目。可用于培训对象生活补助,理论培训单位购买教具、教材、理论考试、师资带教补贴等教学支出,培训基地考试考核、理论培训、质量控制、师资培训、网络建设与维护、教学实践活动及师资带教等教学支出。

具体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完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卫科教〔2015〕107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2020年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科教〔2015〕14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乡村医生规范培训项目。可用于全省乡村医生参加培训的培训费、住宿费和临床跟班学习费等。具体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继续开展乡村医生规范培训工作的通知》(闽卫科教〔2014〕9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训和乡村医生规范培训项目所需的全省性远程教学平台建设、教材编制印刷、考试考务、培训管理等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省级根据各地或各单位承担的培训任务量和补助标准确定具体补助金额。按照“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方式进行管理,次年根据上年度实际培训人数、培训绩效等因素进行结算。

培训单位在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培训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生培训项目资金统筹使用,相互调剂。

第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金额基本确定后,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下一年度项目工作方案,明确各地或各单位承担的医疗卫生人才培养任务数量,并提出项目资金提前下达方案。在每年10月底前提前细化下达下一年度项目任务和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的预计数占当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的比重一般不低于70%。

省卫生计生委在年度项目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的30日内,将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对下补助资金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60个日内正式下达。市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后,应与本级项目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按程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培训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医疗卫生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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