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预〔2012〕12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

  现将《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12年10月22日


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

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市县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据中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方法。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的40%部分,下同),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60%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4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二)适用范围。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市(县、区,不含厦门,下同)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按照现行省对下体制规定为省级收入的企业总分机构(含厦门)缴库办法不变,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含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不实行本办法(已为跨外省市总分机构执行中央办法)。包括金融、证券、保险、烟草、地方铁路、移动通信、高速公路、电力等所属企业和控股公司,省属宣传文化企业、原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三钢(集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等所属企业和控股公司。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

二、税款预缴

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每月或每季终了,由总机构根据上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40%在各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手续费和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40%

该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所有分支机构经营收入)×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所有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所有分支机构资产总额)×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二)总机构预缴税款全额就地入库。在通知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同时,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60%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预缴所得税,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地方分享部分全额作总机构所在地收入。

三、汇总清算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一)补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4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60%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

(二)多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4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退库,60%由总机构就地办理退库。

四、税款缴库程序

(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指省级或者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级,下同)”。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4“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入地方级1010444“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二)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总机构办理就地缴库。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入地方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三)多缴的税款由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拦填写“中央60%、地方40%”。

国库部门办理时,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将所退税款的60%列中央级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及代码,40%列地方级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五、其他

(一)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市县分享,就地缴库。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二)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分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 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

(三)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08〕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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