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26-09-20 11:17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健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号)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卫健委制定了《福建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月11日

福建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号)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是指省级及以上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人群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括实施城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农村二女家庭奖励、城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等补助资金。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担,分级管理。按照我省计划生育相关补助政策,结合财力实际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担比例落实相应支出责任,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合理保障。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相关计划生育财政补助政策。

  (三)绩效优先,强化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卫健委建立健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转移支付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监督转移支付资金支出活动;组织转移支付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二)省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转移支付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申请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转移支付资金支出预算,监督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落实转移支付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细化绩效考核要求,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及时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督促加快支出进度、监督资金使用等。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

  (一)向符合政策规定的城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

  (二)向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发放特别扶助。

  (三)向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发放贡献奖励。

  (四)向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二女家庭发放奖励。

  (五)向符合政策规定的城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发放一次性奖励。

  (六)资助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等其他资助参保政策的,不重复资助。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分配时主要考虑符合政策规定的补助对象人数、省级基础标准、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以及绩效等因素。某县(市、区)应补助资金根据本年度符合政策规定的补助对象预计人数、省级基础标准、省与市县分担比例测算,在此基础上结合绩效因素进行调整,并根据上年度实际补助人数据实结算。

  省卫健委会同省财政厅,在国家确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内容和国家基础标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我省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内容和省级基础标准。

  省与市县分担比例具体如下:

  (一)城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等补助资金,省级分担80%。

  (二)农村二女家庭奖励、城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等补助资金,省级按照全省所需资金的15%确定预算控制总额,根据市县财力状况分档予以补助。

  (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资金,省级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按照每人每年4元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因绩效因素导致补助资金额度被扣减的,有关市、县(区)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经费,确保本地计划生育服务经费达到省级基础标准。厦门市作为计划单列市,由中央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省级规定的项目内容和基础标准,统筹上级补助足额安排资金,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在确保省级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市、县(区)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区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内容和补助标准,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超出省级项目内容和基础标准的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自行负担。

  第十条 转移支付资金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

  省卫健委及时统计、审核各地与资金测算和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根据基础数据和有关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项目绩效目标,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省卫健委测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市县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各地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会同省卫健委将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按规定及时下达县(市、区)。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分解下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转移支付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尽量从严、从高、科学设定。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转移支付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机制,作为以后年度完善转移支付资金政策、预算编制、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财会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扣减、督促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强化监督震慑。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按照规定加强财会监督发现转移支付资金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及时纠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第十九条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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