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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转发给你们,请连同闽财建〔2016〕83号文一并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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