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初汽车促消费活动取得良好成效基础上,省财政统筹安排4500万元,支持各地于9—12月开展新一轮汽车促消费活动,持续释放大宗消费潜力。
补贴对象为在省内(不含厦门)新购置非营运乘用车(不含二手车),开具省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上牌(不限上牌地)的个人消费者。其中,购置新能源乘用车按新车销售价格2%补贴,补贴金额最高5000元;购置燃油乘用车按新车销售价格1.5%补贴,补贴金额最高4000元,每位消费者只能申领一次补贴。全省执行统一补贴标准,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活动具体起止时间与实施细则。
本轮补贴与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不可叠加享受,已申领以旧换新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政策,违规申领补贴资金将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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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7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