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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_ 财政资讯 _ 福建省财政厅
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来源:税政处 时间:2025-04-02 10:04 浏览量:429

  为支持文化事业加快发展,省财政厅日前印发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三年。

  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25年已征的按照政策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还有这些请了解: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为了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而对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征收的一种政府非税收入。

  一、缴费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按照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三、优惠内容

  (一)免征政策

  1.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减征政策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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