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3月13日,省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自2025年起将低保标准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通知明确,在坚持城乡一体化基础上,由设区市按照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量化比例,统筹确定所辖县(市、区)低保标准。量化比例综合考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设定合理的幅度区间。县(市、区)低保标准应不低于当地现行水平,并随着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
各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在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结合本地实际,确需调整的及时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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