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21060元/月、下限按4212元/月执行。当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生变化时,按新标准执行。
根据此前出台的《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全省实施统一缴费基数政策,以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分别作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限和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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