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根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人数,结合财力水平,对各地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分两档,原中央苏区县和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省财政按照每人4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他县(市、区),省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是指各地政府对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个人发放的经济补助资金。根据相关规定,各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退役金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原则,确定地方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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