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设区市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各县(市、区)融资担保业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金融企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6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运用财政正向激励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财金〔2020〕39号),为加强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日
附件
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增强担保能力,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规范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6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运用财政正向激励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财金〔202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以及根据实际统筹中央财政下达融资担保相关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奖补、代偿补偿、保费补贴、降费奖补及相关使用方向,以及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其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不包含福建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已覆盖的“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同一担保业务不重复享受融资担保和农业信贷担保相关政策。
融资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担保,按微型企业标准进行补偿。为小微企业主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按对应小微企业标准进行补偿。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支小支微、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指标管理和核拨结算,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及用途,以及省金融监管局资金分配建议和提供的数据信息,分配下达资金;必要时会同省金融监管局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并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省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推动和监督地方融资担保工作开展,按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目标和行业规划,结合各地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加强监督, 会同省财政厅指导省再担保公司和各地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资金
第六条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资金指为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回归主业、坚持保本微利运行,对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融资担保业务、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的地区进行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
第七条 省财政以设区市为单位(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对融资担保机构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省财政厅可结合中央财政支持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情况下达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担保业务开展。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年度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1%比例奖补;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融资担保业务,按年度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1.6%比例予以奖补。
第九条 年度贷款担保金额是指设区市年内每月末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融资担保业务余额之和除以月数。相关数据以省再担保机构当年再担保业务备案金额为主要测算依据,省金融监管局可根据业务实际补充必要数据。
第十条 设区市经核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资金需求规模=∑(设区市符合条件年度贷款担保金额×奖补比例)×倍数系数×费率系数。
设区市年度上年末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大于等于全省平均倍数的,倍数系数为1;放大倍数小于全省平均倍数且大于等于全省平均倍数0.7倍的,倍数系数为0.7~1;放大倍数小于全省平均倍数0.7倍的,倍数系数为0.5~0.7。
设区市年度平均担保费率小于等于1%的,费率系数为1;平均担保费率大于1且小于等于1.5%的,费率系数为0.7~1。
第十一条 分配资金可结合上年绩效评价结果,通过适当调整分配系数数值,向绩效评价结果好的地方和单位倾斜,分配系数增加调整值0~0.2;适当扣减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地方和单位的补助资金,分配系数减少调整值-0.2~0。
第十二条 省金融监管局结合上一年度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程序将奖补资金下达到设区市财政局,由设区市金融局(金融办)与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配,专项用于支持辖区内融资担保业务发展,支持符合政策导向,以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为主,保持较低费率水平的融资担保机构,防止简单平均分配。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风险补偿、资本金补充等方面,担保机构在满足监管要求,规定足额提取相关准备金,且年末无应付代偿事项的,可统筹用于公司经营。
第三章 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 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指为适度减轻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压力,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而发生的应承担代偿分险支出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对融资担保机构新增担保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且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且机构年度担保代偿率不超过当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我省合作协议设定的担保代偿率的,发生代偿支出,省再担保机构对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提高至40%。其中,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条件的,由省再担保机构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请代偿。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每年预算安排和实际代偿支出情况,向省再担保机构预下达代偿补偿资金。省再担保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为符合支持范围项目向担保基金申请风险分担。
第十七条 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对符合规定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由融资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先予全额代偿后,省再担保机构根据与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核,从省财政预下达代偿补偿资金中按所承担的分险比例拨付实施代偿赔付。
第十八条 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条件的代偿项目,省再担保机构按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求向其申请分险,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给予的分险补偿资金,应及时缴回代偿补偿资金。督促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发生代偿的项目实施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各方分险比例进行分配,按原渠道缴回补充省财政厅预下达代偿补偿资金。
第十九条 省再担保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选择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加强业务审核,认真审核代偿赔付支出,按时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结算,有效发挥专项资金政策功效。
第二十条 省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省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报送再担保业务总体开展及代偿补偿资金赔付情况;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省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再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下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安排建议,以及代偿资金使用情况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监管局进行审核并结算资金。
第四章 融资再担保保费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融资再担保保费补贴资金指为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省再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融资担保业务实施再担保和向国家融资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而免收免缴的再担保费,由省财政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省再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单户担保1000万元及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其上年末再担保余额的1.5‰给予再担保保费补贴,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开展比例分险再担保业务,缴纳的再担保费由省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 省再担保机构于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省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书面申请上一年度再担保费补贴,省财政厅根据省金融监管局审核意见安排结算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预算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在预算规模内合理确定当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资金、融资再担保保费补贴资金按照标准和业务需求结算,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资金根据当年可用资金规模统筹分配。
分配给某地区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资金=某地区经核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资金需求规模×分配权重。
分配权重=当年可用资金规模÷经核定全省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资金需求规模。其中:权重大于1时,按照1计算;小于或等于1时,取实际值计算。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公开按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统计上报各项基础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二十七条 各地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通过监管系统、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平台、“金服云”平台等相关渠道,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报表,相关数据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审核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
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对融资担保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按要求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自评表等报送省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开展动态监测和业务指导,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必要时对地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融资担保项目审核、现场核查、专项审计、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相关管理性支出情况,按不超过专项资金5‰比例据实列支工作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金〔2019〕34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