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21〕11号
经济建设处
浏览量:{{ pvCount }} 发布时间:2021-07-19 00:00:00
闽财建〔2021〕1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数字经济牵头部门(不含厦门),平潭综
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省属(控股)企
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和省政府工作要
求,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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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规范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 6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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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
超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
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 2021-2023年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数字
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
奖补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数字办)按照
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会同省发改
委(省数字办)拨付下达资金,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组织开
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省发改委(省数字办)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重
点和年度总体安排意见;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
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对申报项目开展审核,
提出支持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
助、前期经费补助、以奖代补、“一事一议”等方式,重点支持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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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性、引领性、示范性项目,强化前瞻性产业布局。通过财政资
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资,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建设数字经济领域重点公共平台、实验室、企业
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
(二)支持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商用、人工智能、
区块链、平台经济、数字丝路、超高清视频、电子竞技、量子信
息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
(三)支持开展数字经济区域性、行业性试点示范,支持数
字经济园区(包括大数据产业重点园区、软件园区等)建设发展,
促进数字经济产业集聚;
(四)支持举办数字中国创新大赛、电子竞技赛事等数字经
济创新创业大赛,支持数字经济优秀创新企业、优秀创新产品;
(五)其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数字经济发展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采用科学规范的分配方法。根据专项资
金的实际情况,可采用项目分配法、竞争性分配法、因素分配法
等。
第八条 采取项目分配法、竞争性分配法的资金,由省发改
委(省数字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发布申报指南,
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安排标准、项目实施单位遴
选条件、遴选程序、绩效目标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申报指南在省
发改委门户网站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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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省数字办)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或委托第
三方评审)、复核、公示等,公示无异议后,提出拟支持项目及资
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数字办)下达专项资金、绩效目
标。
第九条 采取因素分配法的资金,由省发改委(省数字办)
以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数字经济增加值及增长
率、福建省数字经济项目信息管理库入库项目数量及投资额、绩
效评价情况等为主要考核依据,明确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提
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
数字办)联合下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第十条 各设区市数字经济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因素
分配法切块下达各地市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
效。各设区市数字经济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
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
并按规定及时将资金落实至具体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省
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数字办)。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省数字办)应于每年 10月 20日前提
出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
省发改委(省数字办)于 10月 31日前予以提前下达。提前下达
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70%。其中,按照项目
法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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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同一项目申报省级多项专项资金的,应
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
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发改委(省数字办)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负主
体责任。预算执行中,应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
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
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省财政厅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
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资金分配
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
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
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发改(数
字办、数字经济牵头部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发改部门(数字办、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应
当加强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
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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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和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
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专项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奖励政策与其他省级扶持奖励政
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安排。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数字办)负责
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数字经济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8〕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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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 6月 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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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07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