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21〕10号
经济建设处
浏览量:{{ pvCount }} 发布时间:2021-07-02 00:00:00
闽财建〔2021〕1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平潭综合实验
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 2020年制定的《福
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 6月 23日
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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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
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
持我省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
导向、科学分配的原则,并适当向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县、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倾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下达
资金,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
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住建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部门预算管理,组织
项目申报,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设置专项资金绩效
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分解下达省级专项
资金,牵头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同级住建部门审核、申
报年度补助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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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评价。
第七条 市、县(区)住建(历史文化保护,下同)部
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组织本地区的项目审核和
申报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
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乡生活
污水垃圾处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城乡建设品质提升
样板工程、正向激励等支出方向,以及其他城乡人居环境建
设项目。
(一)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主要用于市政生活污水
管网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常态化机制、生活垃圾分类等方面。
(二)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主要用于历史文化名镇
名村和传统村落改善提升和活化利用、历史文化街区(传统
街巷)有机更新和活化利用、石头厝传统建筑群保护利用、
历史建筑修缮保护利用等方面。
(三)城乡建设品质提升样板工程。主要用于新区(组
团)建设、老城更新、县城品质提升、集镇环境整治、新时
代农村社区建设、花漾街区建设、特色园林风情道路建设、
城市主干道整治、水环境综合治理区域、城市精细化管理街
区等方面。
(四)城乡建设品质提升正向激励。主要用于城乡建设
品质提升成效显著的县(区)和典型示范项目正向激励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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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城乡人居环境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公共停车
设施建设、绿道建设、引进台湾建筑师(含文创)团队开展
乡建乡创陪伴式服务、村镇住宅小区设计及基础设施配套、
数字城市管理平台建设、环卫工人小屋设施建设、城市安全
应急救援设施建设等方面。
(六)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新增或交办的项目补助,
以及挂钩帮扶县(乡、村)补助等。
第九条 为确保项目实施效果,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委托
专业团队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在省级补助资金列支的技术服
务费不超过补助资金的 5%。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
第十条 每年由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年度项目
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做
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项目审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县(市、区)住建部
门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应佐证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已从中央和其他省直部门获得
的补助资金,应在申报材料中具体说明。
第十二条 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按要求及时将
年度拟审核资金补助的项目及其绩效目标汇总报送设区市
(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建、财政部门,并对所申报
项目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设区市住建、财政部门应当对县
(市、区)申报的项目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
件和要求的项目和绩效目标及时汇总至省住建厅、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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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设区市、县(区)住建、财政部门应妥善保管补助资金
申报(含相应佐证材料)、审核等档案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因素法、项目法
等方式确定补助项目。
第十四条 每年 10月 31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
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区),待年
度预算执行中进行清算。提前下达资金比例不低于年度专项
资金预算数的 70%,剩余 30%资金待省人大批准预算后按规
定时限下达。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县(区)财政、住建部门应当在
收到省级补助资金文件后 30日内,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至
项目实施单位,并将资金下达文件抄送省财政厅、住建厅。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区)住建部
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省级财政资金补助项目开展绩
效自评。省住建厅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省财政厅根
据工作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改进
预算管理和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县(区)住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绩效监控和监督检查,重
点对绩效目标完成、资金到位及使用、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跟踪督查,发现问题
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纠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
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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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
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
预算,不得用于与城乡人居环境建设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
府采购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
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
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
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
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
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负责解
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至 2022年止。原《福建省财
政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镇环境整治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7〕34号)、《福建省
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
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20〕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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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住建部门可参照本办
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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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明细表
补助标准
序号
补助内容
分配方式
因素法
一
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
根据市县申报当年度新建改造污水管网长度占全省比例和各市县上年度 BOD削减量
增长率两个因素计算补助。对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央苏区县,新建改造污水
管网长度按 1.2系数计算占比;对 BOD削减量增长率为负值的市县不予补助。上年度 BOD
削减量增长率=(上年度 BOD削减量-上上年度 BOD削减量)/上上年度 BOD削减量。
1
市政生活污水管网建设
对当年新增以县域为单位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提升、管网铺设、运营维护
三项合并捆绑打包实施市场化(签订市场化合同)的县(市、区)予以补助。补助资
金可用于市场化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政府支出,但不得作为 PPP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合同解除后的回购款项。
2
3
因素法
因素法
建设
县(市、区)补助金额=该项目年度省级补助资金总额×(符合补助
条件的县(市、区)市场化合同额/符合补助条件的全省市场化合
同总额)。符合补助条件的县(市、区)市场化合同额大于 2亿元
的按 2亿元计算。
按照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 10元标准,支持各地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常态
化机制及农村公厕管护。对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央苏区县的补助标准上浮
20%。对当年度新增以县域为单位捆绑打包村庄保洁、垃圾转运、公厕管护三项合并实施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常态
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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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签订市场化合同)的县(市、区),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规模并结合各地农村常住
人口数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序号
4
补助内容
生活垃圾分类
补助标准
分配方式
项目法
对列入省级生活垃圾分类的示范片区,每个片区补助 400万元。对年度考核评分前
5名的,每个示范片区另行奖励 100万元。
二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
每年采取竞争性评审或会商方式确定若干个重点改善提升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 统村落,每个镇补助 500万元,每个村补助 300万元。对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
统村落改善提升和活化 镇村,增加补助 100万元;对原中央苏区、老区县的镇村,增加补助 50万元;对既属于
1
项目法
利用
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又属于原中央苏区、老区县的镇村,按就高原则,即增加
补助 100万元。
每年采取竞争性评审或会商方式确定若干条历史文化街区,每条补助 500万元,用
于规划编制、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街道景观整治、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历史文化街区(传统街
巷)有机更新和活化利用
2
3
项目法
项目法
对海岛居住文化的“活化石”—石头厝传统建筑群,按规定予以补助,用于石头厝
传统建筑群保护利用、石头厝集中的传统村落活化利用示范点建设,助推打造具有明显
地域特色的石头厝传统建筑群。
石头厝传统建筑群保护
利用
对完成测绘建档、保护图则制作及修缮保护的历史建筑实行“以奖代补”。建筑面
4
历史建筑修缮保护利用 积 5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栋不高于 15万元予以奖补,500平方米以上(含)的按每栋不
高于 25万元予以奖补。
因素法
项目法
对新区(组团)建设、老城更新、新时代农村社区建设等,每个项目补助 300万元;
城乡建设品质提升
三
对县城品质提升、集镇环境整治、花漾街区建设、特色园林风情道路建设、城市主干道
样板工程
整治、水环境综合治理区域、城市精细化管理街区等,每个项目补助 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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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品质提升
正向激励
四
序号
五
奖励标准按照福建省城乡建设品质提升正向激励相关办法执行。
项目法
补助内容
补助标准
分配方式
其他城乡人居环境
建设项目
1
2
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对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按照每个泊位 5000元进行补助。
因素法
因素法
对新建和改造提升城市绿道(福道,含生态型、郊野型和都市型三种类型),按照每
公里 20万元进行补助。
绿道建设
引进台湾建筑师(含文
对符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4部门关于深化闽台乡建乡创融合发展若干措
3
4
创)团队开展乡建乡创陪 施的通知》(闽建村„2021‟4号)规定的乡建乡创闽台合作项目,按照每个项目 50万
项目法
项目法
伴式服务
元进行补助。
对列入省级村镇住宅小区建设试点的,每个试点小区补助前期设计经费 10万元;对
村镇住宅小区设计
及基础设施配套
按照试点设计方案建设的小区,按照小区建设用地面积,每公顷补助 15万元。对原省级
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央苏区县的,补助标准上浮 10%。
综合考虑平台完成时效、覆盖层级、行业应用范围等因素,对推进城市智慧管理平
台建设成效明显的市、县,按照每个市(县)200万元进行补助。
5
6
数字城市管理平台建设
环卫工人小屋设施建设
项目法
因素法
对城市环卫工人休息屋建设及配套设施,按照每座 5万元进行补助。
综合考虑城市规模、辐射范围、工作基础等因素,确定省级安全应急救援设施建设
试点城市。对列入省级试点的城市应急救援基地建设、购置新型救援设备、开展队伍培
训演练,按照每个城市 500万元进行补助。
城市安全应急救援设施
建设
7
项目法
备注:1.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任务适时调整。
2.专项资金补助数量、规模、标准均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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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 6月 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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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07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