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20〕29号

经济建设处

浏览量:{{ pvCount }}   发布时间:2021-01-18 00:00:00

闽财建〔20202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  
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  
益,根据《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现将《福建省自然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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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2012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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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  
“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  
部、应急部关于印<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根据省级年度预算  
安排和中央补助资金情况,用于支持各地开展重大自然灾害  
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前款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省应急厅(或自然灾害议事  
协调机构,下同)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对未  
达到上述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严重、社会关注度高  
的特殊情况,由省应急厅商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  
予以补助。  
省委、省政府有相关工作要求的,按工作要求及规定程  
序落实。  
第三条 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管理。省财  
政厅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省应急厅提出  
预算管理及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救灾资金使,开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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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  
作。  
第四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生优先,体现时效;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规范透明;  
(四)注重绩效,强化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救灾资金使用要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方面,主要用于  
参加现场抢险救援人员的人工费、食宿费、技术指导、培训  
费等支出;抢险救援所需物资材料费、运输费、购置费;临  
时购置专用设备以及租用专用设备的费用;临时架设应急通  
信链路、添置通信设备及其维修、使用、租用费用;临时租  
用、调用运输工具的租金和运输费用,动用的各类机械设备  
的燃油费、台班费、检修费和租用费,耗用的油电费等。  
(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面,主要用于火灾现场处置  
的费用;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的费用;森林火灾调查评估的费  
用;森林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  
的费用等。  
(三旱方面要用于参加现场抗旱人员的人工费、  
食宿费等支抗旱需要添置水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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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拉水车等设备发生的费用;抗旱期间,采取提水、输  
水、运水等措施产生的油电费用,抗旱设施、设备应急修建  
发生的费用,临时设置的旱情信息测报点及测报费用等。  
(四)应急监测方面,主要用于临时购买、租赁、运输  
应急监测设备的费用;开展应急调查、隐患排查、灾情评估  
等产生的费用;参加现场应急监测人员的伙食费等。  
(五)灾情统计方面,主要用于灾情报送通信费;开展  
现场查灾核灾的费用;临时采购、租用灾情统计报送相关物  
资、材料、设备的费用等。  
(六)受灾群众救助方面,主要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  
置受灾群众的费用;向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受灾  
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费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费用;  
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费用;  
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的费用;突发事件  
紧急转移安置群众生活救助费用等。  
(七)应急物资储备保障方面,主要用于购买、租赁、  
运输、储备、管理抢险救援救灾装备和物资的费用,救援救  
灾装备和物资存储场所租赁、维护费用等。  
(八)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支出。  
上述支出方向中,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  
困难的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和用于森林草原航空消  
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的森林草原航空  
消防补助资金,作为日常救灾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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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各种奖金、津贴、福利及一般性支出。  
(二三公”经费支出。  
(三)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重大救灾补助资金申请与下达  
第七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自然灾害  
的,受灾地区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联  
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转移安置  
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  
助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  
实际需求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调动抢险救援人员  
和装备物资情况、市县两级救灾资金已安排情况等内容。  
申请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省财政厅和省应急厅。  
第八条 省应急厅对受灾地区报送的资金申请文件予  
以审查,核实相关数据后,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应急厅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  
和资金安排建议,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会同省应急厅核定  
补助额,并下达救灾补助资金。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主要根据自然灾害遇难(失  
踪)人员、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需救助人员  
数量,倒损住房数量等因素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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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险救援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直接经济损  
失、抢险救援难度、调动抢险救援人员规模及物料消耗等抢  
险投入情况核定。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建立救灾资金快速核  
拨机制,可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后期  
清算。  
第四章 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申请与下达  
第十一条 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由受灾  
地区市政部门急管理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  
省应急厅提出资金申请。资金申请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于  
每年 102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应急厅。  
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根据省应急厅核定的受灾地区  
需救助人员数关补助标准合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  
按照预算法规定下达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省应急厅应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 6 30  
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森林草原航空消防中央补助  
资金申请建议,与省财政厅共同报送财政部、应急部。省财  
政厅会同省应急厅等部门,根据森林草原航空消防中央补助  
资金安排下达情况,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批复资金,执行  
中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预算资金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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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接到  
省财政下达的救灾资金预算后,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及时  
分解下达,同时,应按照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要求,落实救灾资金保障主体责任,与中央和省级  
救灾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并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负责,保证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救  
灾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  
改变资金用途,确保救灾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的规范、  
透明、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  
助资金管理,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  
救助对象。救灾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  
执行。对应急救助资金、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等确需采  
取现金救助形式的,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并完备相关发  
放手续。  
第十六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  
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纳入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  
统统一监管。救灾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省应急厅加强对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  
作的日常监督指导,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会同省财政厅  
督促相关部门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资金,加强绩效运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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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年度终了开展绩效评价,提高救  
灾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  
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  
细则一步细化有关内报省财政应急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一年福建省自然灾害生  
活救助资金管理办闽财社〔2017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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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12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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