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20〕10号

教科文处

浏览量:{{ pvCount }}   发布时间:2020-05-19 00:00:00

闽财教〔20201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社会事业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规  
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将  
《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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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042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4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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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201912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  
实施意见闽政„201616 福建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  
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闽政  
2018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  
助经费是指省级及以上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  
移支付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为: 国家统计  
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 5-6位(区县代码)为  
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 13-15 位(城乡分类代  
码)为 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  
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  
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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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  
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  
和省规定的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  
需资金由省级及以上财政全额承费提供市区)  
规定课程教科书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生活补助标准由省级统一制定,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  
按规定比例分担。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省定生均  
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  
小规模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  
水平。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省级统一制定,补  
助资金由省、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分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残疾学生高于省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  
级财政承担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是指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  
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师培训验实习体活动电、  
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  
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  
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  
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 5%安排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  
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  
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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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中央  
资金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  
舍及其附属设施,省财政在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分档  
比例补助市体规定按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  
障长效机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补助标准由省  
级统一制定,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分担。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统一制定  
实施营养餐补助标准,省财政在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补  
助资金由省、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分担。用于向学生提供营  
养餐等,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  
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第五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决策部署和  
我省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相关补助标  
准、分配因素及计算方法。现行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详见附件。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市、县(区)城乡义  
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免费提供作业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第六条 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汇总审核所辖县(市、  
区)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并于每年 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教育厅。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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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  
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市、县(区)义务教育  
工作目标、补助经费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  
效指标要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七条 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  
厅负责审核相关材料,提供资金测算的基础性数据,并提出资金  
需求方案。省财政厅根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  
育厅研究确定各市、县(区)补助经费预算金额。设区市财政、  
教育部门应加强经费监管,督促所辖县(市、区)落实义务教育  
经费责任。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落实义务教经费承担  
责任,教育部门应切实加强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  
效益。  
第八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应在收到中央补助经费(含提前  
下达数)三十日内下达省级以上补助经费预算,并抄送财政部福  
建监管局,省级应当于每年 10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  
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补  
助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合理分配、及时拨付。  
第九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  
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国家和省规定课程的免  
费教科书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省级集中统一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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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主  
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  
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乡镇寄宿制学校村小规模学校、  
教学点弱学校倾斜障学校基本需求强学校预算管理,  
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  
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县(市、区)级教育部  
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  
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  
按照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  
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  
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  
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  
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并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  
经费支出。要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  
与标准强实物消耗核算立规范的经费物等管理程序,  
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法公开财务  
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  
督。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  
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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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效评价,  
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城乡义务教育补助  
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  
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费使用管理等工作谁  
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  
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  
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  
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法律法规予以  
处理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  
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设区市汇总后,由设区市  
(连同市本级)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11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  
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  
革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库„200619、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  
革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库„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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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  
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748 号)同时废止。本  
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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