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农〔2020〕5号

农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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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农〔2020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  
验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中央驻闽和省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高资金  
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海洋经  
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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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任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0 4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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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  
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海洋经济加快发展、  
推进海洋强省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严格管理、讲  
求绩效的原则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  
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同省海洋与渔业局下达专项资金;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  
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  
后年度资金分配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按政府信息公开有  
关规定及时公开对下转移支付相关信息。  
第五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提出专项资金  
年度预算方案出资金分配方案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留省资金项目和省级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以  
下简称“示范的申报、评审(选)和资金分配工作;承担专  
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同时,  
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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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  
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  
等信息。  
第六条 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辖区内示范县创建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工作,指导示范县编制创建  
工作方案,组织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初审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 承担创建示范县的县级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履行  
下列管理职责:配合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编制  
工作;负责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示范  
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办法;具体负责组织示范县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  
公示和资金分配、项目监督管理、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工作;  
组织示范县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  
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根据  
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印发的《建设省级海洋产业发展示范  
县工作方案闽海渔2019142号)要求负责建立和完善示范  
县项目库;负责示范县建设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项目实行单位责任制,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  
使用负总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配合做好对专项资金使  
用的检查、审计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为对下转移支付部分和留省部分。  
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作为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根据《建设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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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工作方案用项目法素分配法绩  
效评价等办法分别确定各示范县资金总盘和项目库。  
留省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央驻闽和省属事业单位申报的  
项目用项目法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金则上在每630  
日前分配完毕。  
第二章 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  
审核后,共同下达补助资金。由各示范县根据省财政补助资金和  
县级财力,合理确定具体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省级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辖区内具体项目的申报  
条件、申报材料和程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确定  
补助方案及资金拨付等内容,由示范县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规  
定。  
第十二条 支持范围  
(一)示范县构建海洋渔业公共服务体系、创新海洋渔业经  
济管理机制、推进养殖海域环境综合整治的相关项目;  
(二)海洋渔业企业(含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下同)和事业  
单位实施的种业创新发展等渔业转型升级项目;  
(三级组织美丽渔村基础设施共服务和产业项目等;  
(四)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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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洋渔业企业 202011-20211231日  
期间的贷含续贷予贴息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利息的 90%,  
单个企业获得贷款贴息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补助,单个行政事业单位  
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50万元;  
(三)对村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补助,单个村级组织获得的补  
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第三章 留省资金  
第十四条 支持范围  
(一)海洋产业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  
1.海洋生物医药: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并以构建海洋功能蛋  
白、海洋功能脂肪酸、海洋多糖、海洋生物新制品等完整产业链  
为目标,开展关键技术的开发、中试及应用。  
2.海洋新材料:从海洋中提取的材料和专属用于海洋开发  
的各类材料的开发、中试及应用。  
3.海洋工程装备:海水养殖高端装备、海洋可再生能源开  
发装备、海水综合利用装备、海洋观测预警装备及其他海洋工程  
装备的研发及应用。  
4.其他相关海洋产业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  
(二)智慧海洋建设  
海洋通信、海洋遥感、海洋电子、海洋防灾减灾等高新技术  
开发与产业化;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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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智慧海洋大数据中心、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或服务平台、智慧  
渔业平台、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开发及应用。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补助标准  
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新增投资额的二分之一,单个  
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  
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  
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预算安排  
等制定留省资金项目的申报指南,明确并公开资金的支持重点、  
方向、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  
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  
审、确定补助方案、拨付资金等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  
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已承担过省、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但到期未通过  
中期评估或结题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所主持的省海洋经济发展  
补助项目尚有未结题的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申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实际获得的专项资金低于  
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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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 2确保项目能如期建成投产,  
同等条件下,已开工建设项目和各项审批手续齐全项目可优先安  
排立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单位实施有关项目技术及  
系统开发、中试、应用示范与产业化、产能再扩大等任务所必需  
的仪器设备购置/试制/改造试化验料动力旅、  
知识产权保护、劳务、会议、专家咨询、管理费(仅限中央驻闽  
及省属事业单位列支加项目的聘用人员费效支出专  
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购置车辆、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  
等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  
金支持的央驻闽和省属事业单位负责对所获得的  
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于每年 3 20  
日前,将辖区内或本单位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情况  
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地方及单位将不安  
排或少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规范管理要求如下:  
(一)示范县应通过在媒体发布申报指南等方式公开征集项  
目,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获得补助的项目,应通过项目任务书的形式,确定项  
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示范县项目的任务书由示范县创建工作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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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签订,留省部分资金补助项目的任务  
书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签订。  
(三)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相关配套条件,按照任务  
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项目实施期内,不得擅  
自变更项目地点、性质、内容、规模、考核目标、相关任务及项  
目负责人等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按程序向主管部门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四)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制定项目实施时序进度表,认真按  
时间节点执行保项目顺利进行故不能按期实施或完工的,  
必须以正当理由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五)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于每季度月  
末前组织编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送至项目所属主管部门。  
示范县建设情况应由示范县创建工作牵头部门直接报送设区市主  
管单位,并由各设区市主管单位分别于每年715日、115日前  
分别将当年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汇总报送省海洋与  
渔业局。相关材料应一并抄送省财政厅和各有关县(市、区)财  
政主管部门。  
(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  
项目提出到项目实施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  
加强管理。  
(七)项目验收工作由签订任务书的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验  
收材料由项目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分别存档。  
第二十一条 示范县创建工作牵头部门及各级海洋与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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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视情节减拨、停拨或收  
回已拨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  
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除责  
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2017-2019年立项的资金项目管理依照《福  
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30 号)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年限从 2020  
年到 2022提前于 2019年立项的 2020年度资金项目的管理  
依照本办法执行。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04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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