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发展局:
现将《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2019年7月19日
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
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9〕5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8〕174号)等制度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包括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中央水利救灾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以上统称“中央水利财政资金”,下同)和省级水利财政发展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水利财政资金”)。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含单独设立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水土保持机构,下同)对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审核中央水利财政资金总体绩效目标,会同省水利厅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经批复后分解下达。复核确定省级水利财政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并批复下达。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督促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管理工作。
(二)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具体组织和指导工作。汇总审核中央水利财政资金总体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经批复后分解下达。汇总审核省级水利财政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并会同省财政厅分解下达;具体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工作;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指导市县水利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总体工作。复核、上报并下达本区域绩效目标;开展本区域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本区域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四)市(县)水利部门。负责本区域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设定、审核、汇总并及时分解下达本区域绩效目标;具体开展本区域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提出本区域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组织有关单位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省水利厅负责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省财政厅负责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的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独立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从源头上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六条 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审核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应当清晰反映水利财政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细化、量化绩效指标,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做到可审核、可监控、可评价。
第七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应性及可行性等方面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投资与产出效益、成本控制之间的适应性和可行性方面的审核。水利部门主要负责绩效目标与水利规划任务、项目批复、实施进度、效益情况之间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应性和可行性的审核。
第八条 绩效目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确定:
(一)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中央水利财政资金、任务清单和省级部门预算,结合各地年度建设任务因素、地方财力因素、绩效因素等分解下达资金及任务清单。
(二)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对照省财政厅、水利厅下达的资金及任务清单,结合本级资金投入、项目前期工作等情况,对本区域年度绩效目标细化分解,填报中央水利财政资金及省级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财政厅、水利厅。
(三)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汇总审核各市县上报的绩效目标申报表,形成总体绩效目标。中央水利财政资金总体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抄报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后,由财政部、水利部批复确定。省级水利财政资金总体绩效目标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审核确定并批复下达。
第九条 各市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对上级下达的约束性任务清单,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当积极统筹资金确保任务完成,并将统筹资金纳入绩效目标。允许县级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行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统筹使用水利财政资金,并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填列绩效目标。统筹整合的水利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按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水利财政资金一并下达,作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无充足理由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不予认定。
第十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督,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围绕绩效目标抓好项目建设,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按照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对各设区市开展绩效评价;设区市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本区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项目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经费或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中央水利财政资金。由省水利厅组织市县级水利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县级水利部门填报绩效自评表,出具自评报告,汇总佐证材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市级水利部门审核汇总所辖区自评表、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联合报送省财政厅、水利厅。省水利厅审核汇总市级自评材料,形成全省绩效自评材料,经省财政厅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抄送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二)省级水利财政资金。由省水利厅组织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填报绩效自评表,出具自评报告,汇总佐证材料,在规定时间报送绩效自评有关材料。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对本级绩效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的自评材料留存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查。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经财政部、水利部或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批复的绩效目标及指标;已备案的绩效目标及指标;
(二)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水利部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印发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水利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三)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
(四)年度预算下达文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年度决算报告;
(五)截至评价时,已形成的验收、审计、决算、稽察、监测评估、检查、工作报告等;国家、省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
(六)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二)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
(六)相关建议和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调整支出结构、改进预算管理、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预算或支出项目库的重要依据;事中评价结果(监控结果)应当作为项目进度款拨付及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事后绩效评价结果结合实际选择以下方式予以运用:
(一)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采取适当形式通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
(二)督促相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对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
(三)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于下年度资金分配,并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对绩效结果排名靠后的市(县、区),由省水利厅对其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予以调减,或对其规划予以调整。
(五)对涉及违纪违规的项目资金予以收回。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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