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农〔2019〕19号

农业处

浏览量:{{ pvCount }}   发布时间:2019-06-04 00:00:00

闽财农〔20191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  
局、农村发展局:  
为加强省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特色现代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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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195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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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  
统筹使用高资金使用效益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  
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加快推进特色现代农业  
发展,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等方  
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正的原则出重点、  
统筹兼顾,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安排下达。  
第四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  
;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下达专项资金;加  
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  
绩效监控,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制以后年  
度预算的重要依据;按政府公开条例及时公开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分配结果。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提出专项资金年  
度预算方案,提出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使用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  
厅下达专项资金,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强绩效运行监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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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  
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履行  
下列管理职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财  
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监  
督管理;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  
负责。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与安全、  
特色农业发展、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现代种业发展、农业经营  
主体培育、农村劳动力培训、农机购置补贴与示范推广、数字农  
牌农业民创业园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等支出方向,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特  
色现代农业的其它重点工作。  
第九条 粮食生产与安全支出主要用于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  
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省级财政配套、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  
助、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发展优质稻生产、特色粮  
食作物示范推广、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等方面。  
第十条 特色农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示范  
基地(含建设国际标准农产品示范基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  
县域产业发展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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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支出主要用于绿肥及商品有  
机肥示范推广、农业绿色发展、农业“五新”示范推广、农村固  
定观察点等方面。  
第十二条 现代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农作物新品种试验鉴  
定示范、畜禽品种保护与改良、茶树种质资源保护、种子育繁推  
一体化建设、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产业发展等方面;种业创新与  
产业化工程项目按照《福建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闽财农201740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用于农民合作社发  
展、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奖励、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奖励等方  
面。  
第十四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支出主要用于新型职业农民素  
质提升学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实用技术远程培训、乡镇  
农技推广紧缺专业定向委培生等方面。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与示范推广支出主要用于农  
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机化示范推广育农机服务组织、  
农机作业补贴等方面。  
第十六条 数字农业支出主要用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现代  
农业智慧园的补助和奖励等方面。  
第十七条 品牌农业支出主要用于“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  
认定奖励、新增认证认定数量前 3名县(市、区)奖励、获证农  
业品牌奖励和宣传、农业品牌公共宣传和“三品一标”技术示范  
推广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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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农民创业园支出主要用于福建农民创业园、台湾  
农民创业园、闽台农业合作示范、两岸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等方  
面。  
第十九条 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支出主要用  
于弥补担保机构为本省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等方  
面。  
第二十条 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支出主要用于扶持补贴设施  
农业温室大棚建设等方面。  
第三章 任务计划及资金下达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以及各地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情况下达年度任务清单,任务计划  
包括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为对下转移支付部分和留省部分。  
对下转移支付部分采用因素分配法,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地特  
色现代农业发展情况以及工作任务、绩效因素,提出年度特色现  
代农业发展资金的工作重点和任务清单,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资金分配方案执行前一年的 11月底前提前下达到市,  
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 60日内将专项资金  
切块下达至有关市、县(区),其中通过设区市转下达的资金,  
设区市应当自收到省财政厅业农村厅预算文件后 30日内分解  
下达预算,并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留省部分用于支持省  
属单位所承担各项目工作任务,包括南繁基地建设、闽茶海丝行  
经贸活动、香港国际茶展以及其它方面工作,采用因素法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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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金则上在每年 630  
日前安排到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县(市、区)应当自收到资金下达文  
12个月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  
完成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确保完成省里下达的任务清单的  
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由县级在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内统  
筹使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按《特色现代  
农业发展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明细表详见附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  
资金支持的市、县(区)及省属单位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  
行绩效评价成绩效评价报告下一年度的 331日前报送  
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形成绩效评价总报告送省财政  
厅。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市、县(区)及省属单位,省农业农  
村厅、省财政厅将在以后年度不安排或少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需要检查验收的项目,由同级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工资  
津贴、奖金补助等其它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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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  
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  
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助标准、补助条件,明确补助资金申请、  
分配和拨付程序,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应当加强对特色现代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  
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  
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农业厅  
制定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  
20168号)、《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示范推广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闽财农„201625号)、《农民创业园省级财政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闽财农„201711号)、《福建  
省省级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闽  
财农„201713号)《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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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5福建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管理修  
订)》(闽财农„201727号),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农村工  
作办公室制定的《福建省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379号)同时废止。  
附件: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明细表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5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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