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19〕16号
教科文处
浏览量:{{ pvCount }} 发布时间:2019-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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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教〔2019〕1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和规范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31
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福建省教师队伍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财政
厅、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闽财教„2015‟7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19年 4月 26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 4月 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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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
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规范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
支持我省各级各类教师专业发展以及教育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培训
等教师队伍建设相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安排、公
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教育厅分配及
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省教育厅根据
教师队伍建设及改革需要,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专项绩效目标
和资金安排方案,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及时下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市、县(区)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教师队伍
建设需要,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规范资金使用,加
强资金监管,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加强资金管理,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科学安排支出进度,开
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免费师范生培养;
(二)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校(园)长省级骨干示范培训,
乡村教师、校长能力提升培训,送培送教、跟岗学习和扶贫支教
补助,教育管理干部相关业务培训,教师境外培训等;
(三)名优教师和校长培养,包括名师名校长、学科(专业)
带头人、名校长后备人选培养、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等;
(四)推进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相关项目,包括组织实施教学
技能大赛、相关项目评审、课题研究、委托项目等;
(五)对高校等人才培养引进奖补。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具体
分配办法如下:
(一)第六条第(一)项采用因素法,主要根据各学校招收
师范生人数、收费标准等因素分配资金;
(二)第六条第(二)项采用因素法,主要根据年度培训计
划和帮扶任务、人数、标准等因素分配资金;
(三)第六条第(三)项实行竞争性分配资金,主要根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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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建设需要,择优遴选承办单位,按照培养人数、培养或建设周
期、资助标准等分配资金;
(四)第六条第(四)项采取项目法,主要根据年度项目计
划,及项目实施具体需求,予以相应补助。
(五)第六条第(五)项采取因素法,根据高校人才培养和
引进有关项目、人数、标准等因素分配奖补资金。
第八条 属培养培训项目的,承办单位一般应是我省师范院
校、教师教育(进修)院校和设有师范类专业的高校、具有相关
学科(专业)优势的职业院校和本科高校,以及省教育厅认可的
培训机构。有特殊要求的培训项目,可择优选择省外高水平高校
或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承办。承办单位通过指定或公开遴
选办法确定,并逐步扩大公开遴选范围。
第九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资金分配原则,确定市、县
(区)、项目单位(学校)补助额度,原则上每年 6月底前完成下
达。其中,属于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下达市、县(区)的应
在上年度 10月 31日前按照因素测算并提前下达;属于项目法分
配省级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省教育厅应于上年度 12月底前完成
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于当年 6月底前下达资金;
属竞争性分配资金,省教育厅应于上年度完成项目承办单位遴选,
于当年 6月底前下达资金。
第十条 承办培训培养项目的单位应制订所承担项目的具
体实施方案,包括项目任务、预期目标、培训(培养)方式、培
训内容、进度安排与完成时间、资金预算等。项目结束后,承办
单位应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于下一年 1月 30日前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绩效目标,
配合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
价,组织项目学校(单位)及市、县(区)开展绩效自评,报送
绩效自评材料,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和安排经费的
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及偿还债务等,并自觉接
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办单位,省财
政厅、教育厅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承办资格等
措施。对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原印发的《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
教„2015‟76号)同时废止。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07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