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0-03-10 12:58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3月3日,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出台《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明确自2020年2月至6月,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意见》明确,企业缴纳的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其他统筹地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企业缴纳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可降至不低于4.35%;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由统筹地区综合考虑安排减征政策。同时,对因疫情影响面临临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意见》指出,实施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拨个人账户。针对2月已征缴职工医保费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及时对减征部分进行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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