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
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征收湿地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4〕43号)
二、政策内容
(一)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此次湿地恢复费仅针对占用重要湿地征收,占用一般湿地未列入收费范围。
(二)我省根据中央授权,经调查研究,按照中央文件的最低征收标准执行,即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占用重要湿地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制定我省湿地恢复费征收标准;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照上述缴纳标准的3倍执行;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流程、退付管理等其他事项。
三、政策执行期限
政策实施期限自2024年8月20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