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农业农村处 时间:2024-07-05 17:31

  一、背景依据

  围绕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部署要求,落实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我省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规范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推动农村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该项资金统筹安排对市、县(区)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三、主要内容

  (一)资金使用范围方面

  1.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2.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试点示范支出,用于支持落实财政部和我省确定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工作。

  3.乡村产业振兴示范村建设支出,用于支持培育乡村优势特色产业,带动村集体和农民增收。

  4.其他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点工作。

  (二)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方面

  1.资金分配。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和定额补助进行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方面,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下达到市、县(区)。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力情况等予以调节。

  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示范方面,符合申报条件的地区根据要求进行申报,按程序组织竞争性评选,择优确定试点对象,予以定额补助。

  产业振兴示范村方面,按照每年省财政厅申报通知中的申报指标和条件,由县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筛选并择优推荐示范村名单,省财政厅审核后对确定支持的村安排定额补助。

  2.使用管理。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和项目谋划储备,加强与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对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三)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方面

  1.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2.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控和结果运用,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3.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福建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农〔2020〕6号)同时废止。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福建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吴鹭航,0591-8709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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