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经建处 时间:2024-07-05 17:09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有关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专项资金监管力度,现就《福建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1年设立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持续推动我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经报请省政府同意,2024年继续设立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执行期为2024—2026年。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共六章十七条,对管理职责、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分别作了相应规定。

  (一)优化支持范围。一是根据近期中央财经委及省委财经委“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会议精神,加大对流通领域支持力度,将原投向“支持全省现代物流”进一步拓展为“支持冷链物流、港区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物流节点通道网络;支持高速公路服务区及落地互通服务功能提升”。二是结合我省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重要使命,增加支持“两岸融合”领域项目投向。三是《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专项资金用途不包括“用于省级部门正常运转和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因此,删除原投向中“根据实际需要用于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和规划研究、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及评审工作经费等”。

  (二)细化分配程序。一是根据上一轮引导资金运行情况,明确对列为省委、省政府确定实施项目的,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至20%。二是结合建设“信用中国”部署要求,提出项目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引导资金将不予支持。

  (三)加强监督检查。针对上一轮绩效评价提出引导资金支出进度较慢的问题,压实主管部门监督责任,增加第十六条,明确了在4种情形下,省发改委可约谈省级申报单位或市县发改部门负责人。

  (四)规范有关表述。一是根据国库处意见,第九条、第十条分配过程中,省级是下达预算,不是实际资金,为避免歧义,修改为“资金预算”。二是根据绩效处提出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修改第四、五条部门职责和第十四条绩效管理流程有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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