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起草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福建省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于2023年执行期满。2024年,经省政府批复同意新增设立福建省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执行期为2024年至2026年。2024年年初预算安排福建省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138600万元,2025年、2026年资金根据当年度预算审核情况统筹安排。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方位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完善,制定《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高等教育治理方式推动高等学校内涵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2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11号)《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15〕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共六章,主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作了规定和要求。
(一)总则
明确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设立原则和专项资金执行期。
(二)机构职责
明确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管理职责,在资金分配、预算下达、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明确、责任清晰。
(三)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双一流”和一流应用型高校建设。
2.支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推动高校课程思政建设,加强高层次人才等教师队伍建设,支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评估、教育理论研究、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高等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智慧校园建设、创新创业教育等;支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实施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培育工程;支持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推进专业特色学院建设等。
3.推进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基础学科联盟建设和新工科、新农科、新医科、新文科(以下简称“四新”)等高水平学科建设。支持高校开展基础性、前瞻性、多学科交叉的创新研究,推动培育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4.推动闽台融合发展。
5.支持对外交流合作。
6.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四)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1.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包括:一是“双一流”和一流应用型高校建设补助。根据学校类别给予分类分档补助。二是教育教学改革、闽台融合发展和“四新”建设等补助。根据工作任务量(含指令性任务量和委托性任务量)、工作性质类别、工作完成情况分配资金。
2.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主要包括:高校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基础学科联盟建设和中外合作办学引导等补助。
(五)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明确强化绩效管理,对各方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日常监管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进行了规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设区市或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安排。
(六)附则
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为三年,因此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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