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加强我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及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红色文化遗存见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光荣历史,记载了中国革命的伟大历程和丰功伟绩,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保护好红色文化遗存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经省政府批复同意,我省延续调整2023年到期的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资金,设立革命老区发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资金。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老区办)在征求市、县(区)财政、老区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2个部分。
(一)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共二十二条,对部门职责、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分别作了相应规定。
1.完善部门管理职责。专项资金按照“合理规划、突出重点,以奖代补、公开透明,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使用管理原则,划分省级与各市县财政和老区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项目库建设、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绩效管理等环节做到职责明确、责任清晰。
2.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濒临消亡、亟待修缮的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进行抢救性修缮支出;对具备修复条件的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进行修复支出;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场所展示陈列支出;与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相关的周边环境整治等其他保护利用支出。
3.优化资金分配方式。明确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分配因素包括需求、财力、绩效因素,原则上权重分别为50%、25%、25%。
4.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明确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老区主管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监控,发现问题应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
(二)附件部分
附件包含2个表格,分别是《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和《福建省___年度革命老区发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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