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金〔2021〕6号)已于2022年底到期。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131号)、《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证监局 厦门证监局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行动方案〉的通知》(闽金管规〔202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推动更多优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挥上市公司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促进我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企业直接融资的专项资金。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支出范围
1.辅导验收奖励。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以下简称省上市后备库)的企业完成福建证监局辅导验收的,省级财政于次年度每家一次性奖励 50万元。
2.上市奖励。省上市后备企业在当年度实现境内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省级财政于次年度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上市公司转板奖励。对已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转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省级财政于次年度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上市工作奖励。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每新增一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注册地迁入我省),省级财政于次年度一次性奖励设区市财政100万元,专项用于推动当地企业上市工作,当年度上市公司总量较上年度出现下降的设区市不予奖励。
5.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至新三板挂牌奖励。对在海峡股交交易层挂牌满1年的企业,自交易层挂牌之日起3年内转到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在企业于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次年度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规范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省金融监管局在次年3月底前组织各设区市金融局(办)进行申报,汇总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省财政厅对省金融监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会同省金融监管局将专项资金下达到有关市、县(区),各市县相关部门及时、足额将涉及企业的奖励资金拨付至专项资金扶持企业。
(三)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及监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对省金融监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资金;会同省金融监管局对专项资金支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和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省金融监管局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及时了解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次年规定时间内,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情况报省财政厅。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奖励政策执行期从2022年5月31日至2024年12月 31日,奖励资金兑现时间截至 2025年底。2021年2月9日印发的《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金〔2021〕6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以往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福建省财政厅金融处 陈莉琴,0591-87097061;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资本市场处 张伟,0591-87805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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