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14-06-30 16:30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近年来,按照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规模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省直机关对本部门、本系统干部进行培训,培训费支出增长较快。但是,目前我省对培训费的管理尚无专门的办法,存在制度空白。管理办法的缺失,导致干部培训活动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存在培训过多过滥、多头重复培训、以训代会等现象;二是培训支出标准高低不一,缺乏监管依据;三是部分培训活动中列支禁止的招待、宴请等支出;四是有的培训以考察调研为名组织旅游观光等活动。

制定培训费管理办法,是从源头上规范培训费支出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遏制培训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二、《办法》培训的主体

《办法》针对省直机关在工作中经常、大量举办的面向本部门、本系统或与本部门业务相关人员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进行规范。因此,《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同时,考虑到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范围、培训的组织、实施、师资等比较复杂,因此规定此类培训不适用本《办法》。待中央针对此类培训专门的管理办法出台后,将参照制定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的管理办法。

三、《办法》制定的原则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法》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等规定。二是规范管理的原则。《办法》从培训计划的编制和审核登记、培训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的组织实施、培训费的报销结算和监督检查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将进一步规范和约束省直机关培训活动和培训费支出。三是与其他标准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培训费支出既有特殊性,又与其他公务活动支出具有共性,《办法》做到了既体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精神,又能保障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还兼顾了与会议费、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住宿、伙食费标准的配套衔接。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从培训计划与审核登记管理、开支范围与标准、培训组织、报销结算、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

一是《办法》要求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杜绝无实质内容培训。

二是《办法》规定培训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七项内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同时,《办法》还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讲课费规定》确定了讲课费标准。

三是《办法》对培训组织进行了规范,做出了六个“严禁”和五个“不得”等禁止性规定,真正体现了反对铺张浪费,从严规范,强化约束的原则。

四是《办法》明确了报销环节控制、公示公开、报告制度、严肃问责等一系列纪律约束和监督检查措施,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和控制。

五、培训费标准的确定

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与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标准衔接的原则,考虑到培训费的主要开支项目如食宿、场地费等,与会议费基本相同,但培训活动增加了交通费、讲课费,以及授课教师食宿等支出项目。经过测算,《办法》参照省直机关三类会议费每人每天400元的标准,规定了每人每天400元的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对于培训时间较长的培训班,测算时考虑到培训时间较长,日均成本相对降低。因此,《办法》规定:15?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即每人每天320元标准执行;30?3个月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即每人每天280元标准执行。

六、讲课费标准的确定

针对省直各单位反映较为突出的讲课费没有统一标准的问题,我们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讲课费限定为“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并按其标准,规定省直机关讲课费税后标准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考虑省里实际情况,增加了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七、《办法》的几个亮点

《办法》针对省直机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突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一是明确规定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这样可以进一步规范和减少不必要的培训支出,杜绝利用举办培训收取、甚至赚取参训人员费用的行为。二是规定省直单位开展培训要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同时,要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这些都是出于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的目的。三是针对培训过多过滥、多头培训等问题,《办法》规定培训实行分级管理,除专门业务培训外省直单位举办培训一般不得下延至县及以下。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