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和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综合处
时间:2020-08-19 00:00
闽财综指〔2020〕3号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住建局(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
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 2020年中央财政城
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0〕18号),
以及支持 2020年开展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经研究,下
达你市、县(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和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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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
宜通知如下:
万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
一、该资金收入列 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100258“住房
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中
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
号)规定执行。
二、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
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
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市、县(区)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分
别填列 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
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
区改造”“2210109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科目。
五、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根据年度任
务计划进行调整,本次清算收回。
六、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
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
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0 年中央和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
金补助表
2.2020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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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总体绩效目
标表
3.2020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总体绩效目标表
4.2020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用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 7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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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 7月 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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