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和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综合处 时间:2020-08-19 00:00
闽财综指〔20203号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住建局(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  
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 2020年中央财政城  
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018,  
以及支持 2020年开展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研究下  
达你市、县(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和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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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  
宜通知如下:  
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  
资金收入列 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100258“住房  
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中  
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财201931  
号)规定执行。  
二、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  
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  
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市、县(区)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分  
别填列 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  
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  
区改造2210109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科目。  
五、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根据年度任  
务计划进行调整,本次清算收回。  
六、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  
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  
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0 年中央和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  
金补助表  
2.2020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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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总体绩效目  
标表  
3.2020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总体绩效目标表  
4.2020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用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7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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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政部福建监管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7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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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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