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来源:农业处
时间:2020-05-19 00:00
闽财农指〔2020〕23号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 2020 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
的通知》(财农„2020‟11 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
决定下达 2020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52439万元(见
附件)。该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1100231 贫困地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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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05—生产发展”预算科目。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重点
各地应聚焦老区苏区脱贫攻坚,将资金用于实施精准扶贫精
准脱贫项目。主要用于以下六个方面:
(一)重点支持产业扶贫
1.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休
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
每户(或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 10000元;
2.扶持直接带动 10 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带动整个贫困
村 60%以上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生产性重点扶贫项目,每带动 1 户
贫困户补助一般不超过 5000元,且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3.支持培育创业致富带头人和创业农户,按职业农民培训标
准给予培训补助,创业致富带头人脱贫攻坚期内规定额度贷款(20
万元以内)按基准利率据实贴息;
4.倾斜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
(二)重点支持就业扶贫。鼓励乡(镇)村开发公益性岗位
(扶贫专岗)帮助贫困户就地就近就业,鼓励当地企业、新型经
营主体和扶贫车间吸纳贫困人口就业,每吸纳 1个贫困人口稳定
就业 3-6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0元、6个月以上补助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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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贫困村提升工程。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村发展集体
经济、建设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安排诏安县 2000万元、清
流县 1550万元、光泽县 1350万元,可用于扶持贫困村村内小型
生产性公益基础设施建设。
(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搬迁群众和安
置区产业培育、就业帮扶以及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支持扶贫改革。支持三明全国扶贫改革试验区、屏南
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扶贫开发综合改革试点)和长(汀)连(城)
武(平)扶贫开发试验区等实施扶贫改革试验项目。
(六)支持国有贫困农场。安排国营云霄和平农场、柘荣县
茶场、福鼎市翁江茶场各 40万元,用于贫困农场相关项目建设。
二、抓好工作落实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发展生产、改善
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扶贫产业持续发展,带动贫困劳动力务工就
业,并倾斜支持监测对象和受疫情影响的贫困户,确保实现稳定
脱贫。同时,支持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脱贫。有关县(市、区)
应尽快研究下达此项资金,可根据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实际,统
筹安排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安排方案于 2020年 6
月 10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备,并及时录入全国扶
贫开发信息系统和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三、强化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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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
8号)和《福建省扶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9‟
17号)有关规定,精准使用资金,强化资金监管,加快项目实施
和资金拨付。进一步规范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资金项目安
排一律从项目库中选择。同时,按照《福建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绩效评价办法》(闽财农„2017‟63 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
理和绩效监控工作。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发挥好福建省扶贫
(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和 12317扶贫监督举报平台作用,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附件:1.2020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
2. 2020 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任务清单
3.2020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 4月 26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有关设区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财政部福建监管
局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 4月 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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