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农〔2020〕10号
农业处
浏览量:{{ pvCount }} 发布时间:2020-04-29 00:00:00
闽财农〔2020〕1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农业农村局:
现将《福建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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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2020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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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促进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臵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
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
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结
合本省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
期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
持资金、基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第三条 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后期扶持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
方案并会同省水利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建立健全资金管
理制度,做好预算执行监督,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
出资金投向及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
具体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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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负
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
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项目库建立、项目筛选、项目
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提出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方案,做好绩效管
理具体工作。移民管理职能未划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区)
由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后期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移民补助;
(二)支持库区和移民安臵区经济社会发展,包括水利等基
础设施、生态和环境保护、生产开发、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
教育等;
(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水库移民脱贫
攻坚补助支出、避险解困补助支出等;
(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经费支出;
(五)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支出。
资金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
备购臵、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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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后期扶持资金按以下类别分配下达:
(一)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直补资金,以经核定的
各县(市、区)移民人数为依据,按每人每年 600元标准,下达
至各县(市、区)。
(二)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项目资金和省级大中型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70%采取因素法分配、30%由省级统筹安
排。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移民人数因素权重占 55%,绩效评
价因素权重占 45%,资金下达至各县(市、区)。移民人数因素以
经核定的各县(市、区)移民人数为依据;绩效评价因素以省水
利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省级统筹安排资金,由省水利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提出全省库区和移民安臵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年度重点工作,并会
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保障重点工作的资金分配方案,资金下达至
有关县(市、区)。
(三)省级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以经核定的小型水库库
容总量为因素分配,资金下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各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根据资金使用范围,结合当地实际,
将资金分解下达至有关县(市、区)。
第六条 省级可在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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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资金中按合计不超过 0.5%提取监测评估费用;县级可在所在县
(市、区)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项目资金中按不
超过 1%提取监测评估费用。监测评估费主要用于水库移民生产状
况信息收集、分析整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结果评估等支出。
第七条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资金预算,组织辖区内有关县(市、
区)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按要求汇
总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八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
收到资金预算文件后,按规定时限及时分解下达资金,编制预算
绩效目标,督促项目责任主体加快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后期扶持资金绩
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按照•中央水库移民扶
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
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
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十条 后期扶持资金取消县级报账制核算方式,实行国库
集中支付制。结转结余资金应从严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相关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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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应当将后期扶持资金分配结
果依法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 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工作责任,加
强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后期扶持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分配、管理、使用后期扶持资金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
当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
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三条 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
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
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福建省
财政厅 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库区移民后期扶持专
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7‟20 号)同时废
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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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 4月 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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