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通知
来源:综合处
时间:2020-02-19 00:00
加急
闽财综指〔2020〕1号
有关市、县财政局、住建局(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
局、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提前下达 2020 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
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19〕90号),经
研究,下达你市、县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万
元(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资金收入列 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100258“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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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该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
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规定执行。
三、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
分账核算,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
专用。
四、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
2020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 棚户区改造”、“2210106 公
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
五、该资金绩效目标另行下达,请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运行
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20 年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 2月 12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 2月 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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