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金〔2020〕19号

金融处

浏览量:{{ pvCount }}   发布时间:2020-06-03 00:00:00

闽财金〔202019号  
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整合设立规模 10亿元的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  
资金池,支持符合条件企业融资,加强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  
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了《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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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5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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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精神,推动落实政策性优惠贷款政策,有效缓解小  
微企业贸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等企业融资资贵资慢,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以下  
简称风险资金池)是指省财政整合相关部门资金设立,按照风险  
共担原则提供风险分担的资金。  
第三条 风险资金池资金来源包括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  
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  
定安排的专项补偿资金“助保贷策到期收回资金从  
省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中整合代偿补偿等相关资省级+  
市县+金融机构府性融资担保方式参与风险分担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风险资金池支持范围包括小微企业贷款、科技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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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贷款、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和其他政策性优  
惠贷款。  
第五条 小微企业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计划单  
列市)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按照《工业  
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  
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  
标准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风险资金池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是  
指金融机构通过“快服贷”产品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新增贷款。  
第六条 科技型企业包括省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小巨人领军  
企业、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企业等。风险资金池支持  
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是指各金融机构按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金  
融办 福建省经信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  
微企业贷款方案(试行)>的通知闽科财〔201816号)发放  
的贷款。  
第七条 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原则上具备正常  
生产经营条件,无安全、质量、环保、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无不良信用记录,由省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发改委等主管部门  
纳入融资支持名单,采取名单制管理。风险资金池支持的外贸、  
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是指各金融机构对名单内中小微  
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符合  
条件的新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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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其他政策性优惠贷款是指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要  
求,需要采取政策性优惠贷款予以支持的行业企业,金融机构发  
放符合条件并执行优惠利率政策的新增贷款。其中,各政策性银  
行、大型银行和邮储银行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发放贷款的为优惠利率,其他银行业机构按不超过最  
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100个基点发放贷款的  
为优惠利率。  
第九条 纳入风险资金池分担范围的企业以小微企业为主,  
单户贷款规模原则上控制在 1000万元以内。  
第三章 风险分担标准  
第十条 快服贷品发放的小微企业和外贸、  
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中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有效发  
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  
意见闽财金〔201920 号)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分担比  
例进行分险。单户 1000 万元及以下贷款且代偿熔断率 5% 以内  
的,省再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可提高至 40%;符合国家融资担  
保基金条件的省再担保机构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请分险。  
其中500 万元及以下的贷款偿熔断率 5%以内的险  
资金池再分险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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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小微企业和外贸、商  
线上经济企业贷款未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范围分险的,  
发生贷款损失,风险资金池补偿责任按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  
50%承担。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采取银政保模式,即银行  
(保险)机构为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办理信贷  
业务,由银行(保险)机构、保险公司、风险资金池按约定承担  
风险责任的模式。  
单户贷款原则上不超过 500万元。合作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  
证保险服务,发生风险时,对逾期的贷款本金承70%的赔偿责  
任(以同期实收总保费的 300%300 万孰高为赔付的上限合  
作银行(保险)机构承担逾期贷款本金 30%的损失以及全部利息  
损失。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采取银(保)政模式,即  
银行(保险)机构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由银行(保  
险)机构、风险资金池按约定承担风险责任的模式。单户贷款金  
额不超过 2000万元贷三年且成长较好的企业可将额度上限提  
高到 5000万元。  
合作银保险构提供贷款服务担逾期贷款本金 50%  
的损失以及全部利息损失。风险资金池承担贷款本金 50%的补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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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策性优惠贷款。根据相关政  
策要求,结合贷款产品、规模和风险等情况,确定风险资金池分  
担比例。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五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贷款,属于融资担保  
政策范围的,发生的损失扣除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由省再担保和  
融资担保公司先行代偿。省再担保公司审核后,按风险补偿渠道  
和程序要求,向有关方面申请拨付补偿资金,属于风险资金池负  
担部分由省再担保公司按程序申请。  
第十六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贷款,但不属于融资  
担保政策范围的,贷款发生损失时,由金融机构向行业主管部门  
申请。省金融监管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提出风险资金  
池分担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未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政策性优惠贷款,  
且符合现行分担政策的,由相关银行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  
部门牵头审核后,提出风险资金池分担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确  
认并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强化风险资金池预算约束,加强风险资金池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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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省金融监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贷款规模、  
风险补偿政策等因素合理测算,确定年度各类型贷款风险补偿规  
模,风险分担所需资金总额以资金池全部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单个金融机构在风险资金池支持范围内的贷款  
逾期率超过 5%机构应暂停新增业务办即暂停客户新增  
贷款发放向省金融监管局等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续  
如贷款逾期率恢复至 5%以内时金融机构申请省金融监管  
局等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重启新增贷款发放。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在申请风险分担补偿的同时,应积极开  
展追收事宜。追回的款项在扣除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后,由风险资金池、  
融资担保机构和各金融机构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险资金池资金管  
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风险监测预警,重点关注风险分担  
业务的数量和规模、风险分担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  
管理等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年初风险池预算及贷款逾  
期率上限合理设置预警线,及时提示、预警,并自觉接受财政、  
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工作  
开展情况风险资金池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点关注政策效益、  
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等内容,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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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省再担保和融资担保公  
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免予  
追责,相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风险资金池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政府  
部门、金融机构、省再担保和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  
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  
违纪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  
责任。企业在申请贷款、使用贷款中,涉及违法违规的资金予以  
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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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5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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