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18〕47号

教科文处

浏览量:{{ pvCount }}   发布时间:2019-01-04 00:00:00

闽财教〔201847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  
融局,各有关单位: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  
融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强化实施科技创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  
- 1 -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9 号)  
精神,省科技厅、财政厅制订了《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 12 18 日  
- 2 -  
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  
进创新创业事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强化实施科技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闽  
政〔201749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  
新券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设立的,用于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  
创客、大仪产权单位购买技术、检验检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  
技术数据分析、设备维修、测试技术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的专项  
资金。  
第三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管理补助工作由省科技厅、财政厅  
统一部署与监督,设区市(含平潭、不含厦门,下同)科技行政  
管理部门和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服务平台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仪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年度创新券专项资金分配到各设区市和省大仪办管  
理,分配到设区市的资金按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的管理规定提前下  
达。年度已分配的资金当年有结余结转的,按结余结转资金相关  
规定执行。  
- 3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科技厅职责如下:  
(一)根据年度创新券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各设区市和大仪  
产权单位前一年度获补助金额和经费使用绩效及地方财政设立创  
新券等因素,会同省财政厅统筹确定各设区市和省大仪办年度创  
新券专项资金分配额度;  
二)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三)负责年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总结;  
(四)负责“福建省科技创新券管理信息系以下简称  
创新券管理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具体工作由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六条 省财政厅职责如下:  
(一)负责安排年度创新券专项资金预算;  
(二)会同省科技厅确定各设区市和省大仪办年度创新券专  
项资金分配额度;  
(三)对经费进行财政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四)鼓励设区市财政设立本级创新券专项资金。  
第七条 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大仪办职责如下:  
(一)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  
业、创客的创新券专项资金组织申请、受理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及发放等工作;省大仪办负责大仪产权单位的创新券组织申请、  
- 4 -  
受理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及发放等工作;  
(二)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创新券专项资金申  
定补助放等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设区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与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开展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共同加大对科技企  
业和创客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第九条 申请者(单位、个人)履行诚实申请的责任,对申  
请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  
绩效评估。  
第三章 补助范围  
第十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一技型中小企业在我不含厦门市记注册、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  
得入库登记编号且至申请截止日仍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  
业;  
(二)创客,指已入住设区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互联网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  
下简称入驻管理机构未注册企业的创业包括创新创业团  
;  
- 5 -  
(三)大仪产权单位,指加入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  
研仪器服务平台管理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产权管  
理单位。  
第十一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用于补助科技  
型中小企业、创客在研发过程中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  
购买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检验检测、科研仪器设备  
使用、技术数据分析等科技创新服务的费用,大仪产权单位向相  
关服务机构支付的设备维修试技术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费用。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是指合同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的科技  
创新服务。  
第十二条 补助金额不超过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  
用的 50%,科技型中小企业、大仪产权单位补助额度不低1 万  
元不超过 20万元,创客补助额度不低于 1千元不超过 3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每年下半年由省科技厅发布下一年度创新券专项资金  
申请通知;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客(由入驻管理机构统一代为申  
仪产权单位按照申请通知要求创新券管理系统中填报  
提交《申请表》和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购买服务的发票、付  
- 6 -  
款凭证(创客可不提供购买服务的合同或佐证;  
(三)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大仪办在创新券管理  
系统中分别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客与大仪产权单位申请材料的  
完整性规性进行归口审核定创新券专项资金的发放金额,  
结果提交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由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发  
放,创客由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入驻管理机构发放,大  
仪产权单位由省大仪办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创新券补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客和入驻  
管理机构、大仪产权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收  
回补助资金情节轻重取警告入不良记录等处理措施,  
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  
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方案或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  
助暂行管理办法闽科企金20161 号)同时废止。  
- 7 -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技厅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1229日印发  
- 8 -  
分享到: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