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闽宁对口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农〔2018〕23号
农业处
浏览量:{{ pvCount }} 发布时间:2018-08-10 12:00
闽财农〔2018〕23号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
口支援办)、福建省援宁工作队:
为进一步规范闽宁对口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省
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制定了《闽宁对口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闽宁对口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 8月 10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 8月 10日印发
闽宁对口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
攻坚战的决定》,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我省
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使用管理,聚焦深度贫困,规范资金使用,
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
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
的要求,结合闽宁对口扶贫协作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闽宁对口扶贫协作资金由省财政厅、发改委、水利
厅、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以及承担对口帮扶任务的 10个县(区)
共同筹措落实。各级各部门援宁资金应于每年 2月底前统一汇集
至省级国库。
2020年以后帮扶资金规模由省财政厅、扶贫办根据省委、省
政府的决定再行确定。
第三条 闽宁对口扶贫协作资金由省财政厅于每年 3 月底
前,直接拨付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国库账户,纳入预算管理,
专款专用。
第四条 闽宁对口扶贫协作资金使用根据闽宁两省区对口扶
贫协作联席会议纪要确定,聚焦脱贫攻坚,聚焦深度贫困地区,
向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倾斜,精准使用。重点用于产业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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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扶贫、劳务协作、扶贫车间、劳动力技能培训、闽宁示范村
等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增收脱贫的项目。
第五条 闽宁对口扶贫协作资金应当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扶
贫资金管理。由宁夏扶贫办、财政厅根据闽宁对口扶贫协作规划,
按照受帮扶贫困县的贫困程度、人口规模、脱贫任务等因素提出
资金分配意见,在征求福建省扶贫办、财政厅以及援宁工作队意
见后拨付。
第六条 闽宁对口扶贫协作资金严禁安排以下项目: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及办公用房;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贴和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非建档立卡贫困村(不含非建档立卡村中的深度贫困
自然村)的建设项目;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和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等禁止的其他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投融资公司、证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盈利;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七条 省扶贫办、财政厅应当主动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
办、财政厅以及援宁工作队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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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和数据共享机制,及时了解年度工作计划、资金拨付、项目
建设进度、项目库建设等情况。
第八条 闽宁对口扶贫协作资金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
查和审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挪用、徇私舞弊等违法
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对闽宁对口扶贫协作中筹集的非财政性社会捐助资
金,在征求捐助人意愿的基础上,也要向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脱贫
项目倾斜。
第十条 福建省东西部扶贫协作中,福州市、厦门市分别帮
扶甘肃省定西市和临夏州,也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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