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民生(支农)政策简答十六 |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浏览量:{{ pvCount }}   发布时间:2019-09-20 09:59:00

  近日,省财政厅集中整理了2018年中央和省里新出台或调整的财政助力脱贫攻坚、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等方面的20项政策,重新修订并编制了《财政民生(支农)政策简答》,今天推出第16期: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1、什么是城乡居民医疗救助?

  答: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困难群众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行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资金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础上,用于救助困难居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2、具备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医疗救助?

  答:我省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当地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特困供养人员;第二类是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第三类是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第四类是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金政府筹集标准为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400元。

  4、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

  (1)资助参保。属于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的,政府全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

  (2)特殊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特殊门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

  (3)住院救助。对第一类救助对象在城乡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合规住院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第二类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4)一次性定额救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给予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

  (5)对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其中,特殊门诊救助及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均由各地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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