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经济建设处 时间:2024-09-29 18:46

各设区市(不含厦门)交通运输局、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经发局、公安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更好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

  2024年9月24日

  (联系人:叶巍,电话:18650712526)

福建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5号)规定,为更好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实施差别化补贴。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和新能源营运货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与市、县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细化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推进实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补贴资金申报,提出年度补贴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解下达,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监督补贴资金拨付。

  第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分解下达,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八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开展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

  第十条 市、县(区)公安交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设置咨询和投诉服务热线,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时总结报送经验做法。

  第三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时间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一)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二)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一)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三)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十三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与省级、市级按照85%、10%、5%比例分别承担。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设区市2024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年度目标任务等情况,向各设区市预拨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开展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清算。各地若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超出部分由各地市自行承担。如补贴资金提前用完,省交通运输厅商省发改委、财政厅及时发布政策结束公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收回。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地设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为便捷申请人申报,申请人也可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一)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二)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三)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应及时会同公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收集符合补贴条件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信息,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汇总表”(详见附件3)并盖章确认,连同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于10月底和2025年1月15日报送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在属地交通运输部门门户网站等相关工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安排建议和拨付申请,同时抄报省交通运输厅,抄送同级公安、商务部门;网站公示内容应长期保存,可供公开随时查询核验。

  第十九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汇总表”并盖章确认,连同审核、抽查等工作开展情况,于2025年2月底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抄送同级公安、财政、商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汇总各设区市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报送交通运输部,同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程序与各设区市进行清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本辖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严格开展审核和实地抽查工作。实地抽查要素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应做到100%实地审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县级的申报材料抽查比例不低于30%;省交通运输厅对设区市的补贴资金申报、使用、清算等情况适时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二十四条 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10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涉及会计档案的,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存管理;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聘请专业机构开展100%审计,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省级视情聘请专业机构开展复审复核。

  第二十五条 各地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

  第二十六条 各地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市配套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加强动态监管,及时进行自评自查,应按月梳理资金使用进度、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督促各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老旧营运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二十七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以上政策措施不包含厦门市。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2.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3.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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