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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会计处 时间:2022-04-11 10:09字号:  浏览量:{{ pvCount }}

闽财会函〔2022〕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会〔2021〕1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22年全省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于4月30日前开展年度信息网上报备工作,并结合年度备案,对代理记账机构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情况进行核查。

  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1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年度备案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按时完成年度备案,提高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完成率。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电子证照应用工作,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加快推进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一是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畅通监管数据共享渠道,充分运用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做到“不漏一户、精准管控”,依法实施监管。

  二是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将根据财政部文件另行下发),按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并推动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机制。

  三是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会〔2021〕12号)要求,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实施告知承诺的企业承诺内容的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后的两个月内,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企业的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全覆盖核查,确保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其承诺内容、资格条件、执业质量等方面的检查。

  四是持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推进“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电子证照制发与推广应用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会计行业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5号)有关要求,以财政部电子证照管理系统为依托,以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为统一应用平台,于2022年底前在本地区完成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工作。请各级财政部门指定1名工作联系人负责本地区“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工作。

  请各设区市财政局于2022年4月10日前汇总本地区县(市、区)财政局联系人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代理记账行政审批电子印章的印模等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四、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2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2022年6月30日),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逐步构建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监管格局。

  五、做好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

  (一)形成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福州市财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应当认真组织做好对在自贸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中涉及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的部分条款有关规定情况的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变化情况、执业质量情况、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情况、创新监管方式情况、日常监管与检查处罚情况、社会反响情况、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建议解决方法等,于2022年5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二)形成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

  各设区市财政局应当根据2021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和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行业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本地区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情况(包括数量、承诺真实性核查结果、是否已全部核查等)、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2年7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三)形成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报告。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会〔2021〕12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对代理客户数超过300家(含300家)的本地区较大规模代理记账机构,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执业质量专项检查。同时,按照不少于10%的抽查比例,对本地区一般规模代理记账机构每年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各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情况形成报告,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上述三个报告纸质版报福建省财政厅会计处,电子版交换至“省市县数据交换—地市上报省—会计处—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报告”文件夹。

  联系电话:0591-87097890。

  通讯地址:福州市中山路5号省财政厅会计处。

 

  附件:1.代理记账电子证照工作联系人情况表

       2.县(市、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电子印章情况表

       3.代理记账行业中期评估报告(模板)

       4.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5.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

       6.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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