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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浏览量:{{ pvCount }}   发布时间:2016-08-02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1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1.《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001年财政部令第10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所有存在会计核算的单位 会计账簿设置情况,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会计人员任职资格情况等。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市场主体不进行随机抽查。其他单位除受到举报、移交、需要延伸检查和与其他检查相结合的外,根据当年需检查的重点范围和检查数量,在按一定比例范围内(一般不少于随机抽查数量的3倍)进行随机抽查。
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1.《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2.《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三条、第四十三条。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001年财政部令第10号)第十五条。
在我省辖区内设立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 除受到举报、移交及延伸检查的对象外。其余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同时确保同一家事务所在一定年度内不重复检查。
3 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八条。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财政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
3.《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财政部令第64号)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设立的非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 检查对象采取抽选的方式确定,抽选比例为资产评估机构总数的20%。涉及投诉举报、受到行政处罚,或因内控不严、管理不规范而出具过质量有问题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作为检查的重点对象。
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9号)第五条。
在我省境内设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省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执业过程中,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在抽查范围内随机抽查。抽查范围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省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总体情况,并结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所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数量、采购方式、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处理质疑的情况等因素统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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