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1年06月10日)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20195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福建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编制《福建省财政厅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请点此链接)。

(二)公开渠道

1.福建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网

2.“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

3.新闻发布会

4.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

本机关同时在福建省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福建省档案馆地址:福州市大学城中心共享区明德路2号 
  联系电话:0591-38269808 
  福建省图书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27号福建省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中心 
  联系电话:0591-87507229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索引号

 标题

 文号

 内容概述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标题: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全称。

  3.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4.内容概述:为方便公众查询而设立的数据项,取自信息标题或正文用以表达信息主题并具有检索意义。

  5.生成日期:生成日期是指信息正式发布(出版)的日期。文件类政府信息产生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产生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日期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6.发布机构:信息产生机构。发布机构使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省财政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单位名称: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7097074

传真号码:059187097662

电子邮箱: fjcz_zfxxgk@fujian.gov.cn

通信地址:福州市中山路5号福建省财政厅

邮政编码:350003

工作时间:8:00 -12:00,14:30 - 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 - 12:00,15:00 - 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提交申请

申请人登录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填写并递交《福建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链接

2.以邮寄方式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福建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福建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点此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3.口头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面申请方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福建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口头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配合工作人员记录申请人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明、通讯地址等基本要素。最后需申请人签字或签章确认。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收到申请的时间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确定。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条例》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五)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①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②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