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厅工作实际,现将《福建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福建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监督保障制度(试行)》、《福建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考核,是指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成考核小组,按照规定对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方便公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厅机关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评定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处室就本年度政府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监督保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监督保障,是指对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公开评议、监督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正常、有效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各处室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理相对人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厅机关组织评议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
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厅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 10 日内向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 10 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