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08-05-13
- 有效性: 有效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根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做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初审、复审制。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的处室(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或回复政府信息申请时,提出初审意见。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予以复审,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开。
第五条 保密审查依据是《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申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七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八条 经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报送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的,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十条 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同级保密机关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职责,造成安全隐患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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