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2504-2023-00040
  • 备注/文号: 闽财购裁决〔2023〕3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0-08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福建省部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项目(2022年)采购包1 投诉处理的决定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23-10-20 21:42

  投诉人:国药(广州)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之二507-510房

  法定代表人:徐印科

  

  被投诉人1: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1号

  主要负责人:杨闽红

  

  被投诉人2: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二环泰禾广场3号楼702

  法定代表人:蓝凝

  

  相关供应商:沈阳盛茂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南街100号12门

  法定代表人:胡宗暖

  

  投诉人国药(广州)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广州)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益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部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项目(2022年)(项目编号:[3500]BYZB[GK]2022048-3,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8月21日收到投诉书,于当日正式受理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沈阳盛茂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盛茂公司),并向协助调查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东软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医疗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及协助调查单位东软医疗公司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说明,并提交了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现场录音录像、评分细表及评标报告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协助调查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书面答复材料。本机关对现有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国药(广州)公司的投诉事项

  根据东软医疗公司公开的相关信息,沈阳盛茂公司的中标产品东软NeuViz Epoch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包1第*1项、第▲3.14项、第*3.1项、第▲3.7项、第*3.9项、第*4.7项、第▲5.1项、第▲5.7项、第▲10.10项的参数要求,沈阳盛茂公司对于前述评分项不应予以计分。本次采购项目中,沈阳盛茂公司涉嫌提供了虚假应标材料。

  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规则,沈阳盛茂公司中标产品的“产品技术性能和功能”的得分应不高于25.5分(标注“*”号的重要技术指标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标注“▲”号的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5分),价格得分不高于45分,商务得分不高于8分,沈阳盛茂公司得分应不高于78.5分。

  二、被投诉人的答复说明

  (一)被投诉人1省卫健委针对投诉事项答复内容如下:

  1.关于国药(广州)公司投诉事项

  关于沈阳盛茂公司在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包1第*1项、第▲3.14项、第*3.1项、第▲3.7项、第*3.9项、第*4.7项、第▲5.1项、第▲5.7项、第▲10.10项计分问题。根据沈阳盛茂公司投标应答,包1第*1项、第*4.7项、第▲5.1项参数应答为负偏离,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已按规定给予扣分;其余6项应答无负偏离,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未予扣分。

  关于投诉人反映沈阳盛茂公司涉嫌提供虚假应标材料问题。该单位委托本次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博益招标公司按程序受理质疑事项。收到未中标人的质疑函后,为进一步核实情况,博益招标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发函沈阳盛茂公司,要求其对质疑事项中应答无负偏离的情形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沈阳盛茂公司于2023年月8月4日提供了其响应情况均为正偏离的书面说明,并附东软医疗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8月8日下午4时,博益招标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复核答复有关质疑事项,经复核,评标委员会维持原评审意见。博益招标公司按规定于8月9日对质疑内容进行了回复,根据现有资料未发现沈阳盛茂公司虚假应标问题。

  2.本项目基本情况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本次采购项目是省卫健委为全省公立医院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实行统招分签,省卫健委牵头完成采购后,由设备配置医院与中标供应商开展采购合同签订、支付货款、履约验收等后续工作。投诉人投诉的采购包为高端CT采购包,数量共9台,中标总金额8109万元,中标人为沈阳盛茂公司。该采购包涉及的分签医院共8家,目前已签订采购合同的医院有6家(6台设备),尚有2家医院(3台设备)未完成签约。

  (二)被投诉人2博益招标公司针对投诉事项答复内容如下:

  关于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包1第*1项、第▲3.14项、第*3.1项、第▲3.7项、第*3.9项、第*4.7项、第▲5.1项、第▲5.7项、第▲10.10项的参数要求,沈阳盛茂公司对其中3项(第*1项、第*4.7项、第▲5.1项)的应答为负偏离,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已按规定给予扣分;其余6项应答均无负偏离,没有扣分。

  该公司收到未中标人的质疑函后,为进一步核实情况,于2023年8月2日发函中标人,请其对应答无负偏离的相关质疑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标人于2023年月8月4日提供了其响应情况均为正偏离的书面说明,并附厂家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023年8月8日下午16时,该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有关质疑事项。经复核,评标委员会维持原评审意见。依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意见,2023年8月9日该公司对质疑内容进行了回复。

  三、相关供应商沈阳盛茂公司的答复说明

  关于国药(广州)公司针对本次采购项目提出该公司所投产品(品牌:东软,规格型号:NeuViz Epoch)部分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该公司作如下说明:

  (1)*1一体化影像链,球管、高压发生器和探测器为CT同品牌生产商制造(提供相关证明):具备。

  该公司应答: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已响应负偏离。

  (2)▲3.14球管阳极热容量(非等效)≥30MHU或者新型低热容量散热率球管,热容量≤1MHU。

  该公司应答:▲3.14球管阳极热容量(非等效):30MHU。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响应无偏离。

  依据:NeuViz Epoch产品球管使用的为当立公司(Dunlee)球管型号CT8000,该球管为当立公司最新一代无限热容量球管。阳极热容量为≥30MHU。投标文件已有证明材料。国药(广州)公司所提供的东软公司《NeuViz Epoch产品信息手册》为2020年的Rev C旧版本,最新版本为2023年的Rev G版本。

  (3)*3.1高压发生器总功率≥150KW。

  该公司应答:*3.1高压发生器总功率:250KW。正偏离。

  依据:招标要求未注明高压发生器总功率为等效值或非等效值,该公司以等效值应答,投标文件已提供技术白皮书证明材料。

  NeuViz Epoch具有东软公司专有的ClearView迭代技术,可以在相同图像质量条件下,大幅提升设备使用效率(最大提升幅度可达到60%),并且已取得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的专业检验报告(国沈检字(2021)第951号)。在使用ClearView的迭代技术的情况下,获得相同图像质量,只需使用非迭代条件下设备40%的效能。即100kw功率在使用ClearView的迭代技术的情况下,等效于250kw的功率性能。综上所述,NeuViz Epoch产品的高压发生器总功率可以达到250kW。

  (4)▲3.7高压发生器支持能谱扫描技术或者双能量成像技术,高低电压切换最小时间间隔≤50ms:具备。

  该公司应答:▲3.7高压发生器支持能谱扫描技术,高低电压切换最小时间间隔25ms:具备。正偏离。

  依据:投标文件已有证明材料。

  (5)*3.9球管冷却效率≥2000KHU/min。

  该公司应答:*3.9球管冷却效率:4240KHU/min。正偏离。

  依据:招标要求未注明球管冷却效率为等效值或非等效值,该公司以等效值应答,投标文件已提供技术白皮书证明材料。

  NeuViz Epoch通过ClearView迭代技术精准调节扫描条件,可以在相同图像质量条件下,大幅提升设备使用效率(最大提升幅度可达到60%),并且已取得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的专业检验报告(国沈检字(2021)第951号)。在使用ClearView的迭代技术的情况下,获得相同图像质量,只需使用非迭代条件下设备40%的效能。实现剂量降低最大可达到60%,从而进一步提高设备的性能,因此球管冷却效率可实现等效4240KHU/min。

  (6)*4.7每排探测器物理单元个数≥830个。

  该公司应答: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已响应负偏离。

  (7)▲5.1为了更好的实现多部位联合扫描,扫描床最大可扫描长度≥2000mm。

  该公司应答:▲5.1为了更好的实现多部位联合扫描,扫描床最大可扫描长度≥2000mm。无偏离。

  依据:投标文件已有证明材料。

  (8)▲5.7扫描床精度最大承重≥225KG。

  该公司应答:▲5.7扫描床精度最大承重:300KG。正偏离。

  依据:NeuViz Epoch产品扫描床具有两种规格,最大承重可达300kg。投标文件已有证明材料。

  (9)▲10.10能谱成像或者双能量成像下的最快双能量切换时间(能够在高能量KV和低能量KV进行能量切换的时间)≤50ms。

  该公司应答:▲10.10能谱成像下的最快双能量切换时间(能够在高能量KV和低能量KV进行能量切换的时间):25ms。正偏离。

  依据:投标文件已有证明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投诉事项的调查及认定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调取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现场录音录像、评分细表及评标报告等材料,审查了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及协助调查单位的书面答复说明。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作如下认定:

  经查,博益招标公司接受省卫健委的委托,于2023年5月26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23年6月13日、2023年6月14日、2023年7月12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变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退还投标保证金事宜;于2023年7月25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中标供应商为沈阳盛茂公司,采购包2因投标人不足三家予以废标。博益招标公司于2023年8月1日收到投诉人国药(广州)公司提交的就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2023年8月9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国药(广州)公司因对采购包1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本次采购项目为统招分签项目,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1家采购人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合同已经履行;5家采购人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尚未履行;剩余2家采购人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7.2条“评标标准”中“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技术项部分“1、产品技术性能和功能”规定“评委将依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对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该采购包的技术和性能参数要求,根据以下统一标准进行评分,技术参数完全响应的为满分45分。评委评分标准如下:(1)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共分为三大类,标注‘*’号的重要技术指标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共计4项,计12分);(2)标注‘▲’号的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5分(共计22项,计33分);(3)其余未标注符号的技术指标为设备基本配置要求,投标人若不满足,按无效标处理。”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注明“‘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除标注‘*’号和‘▲’号的内容以外,其余未标注符号的技术指标均为设备基本配置要求,投标人若不满足,按无效标处理。”“包:1医用X线诊断设备(高端CT)”部分以表格形式对采购标的的各项“技术和性能参数名称”及“招标要求”作出规定,其中序号为“*1”、技术和性能参数名称为“一体化影像链,球管、高压发生器和探测器为CT同品牌生产商制造(提供相关证明)”的招标要求为“满足”;序号为“*3.1”、技术和性能参数名称为“高压发生器总功率”的招标要求为“≥150KW”;序号为“▲3.7”、技术和性能参数名称为“高压发生器支持能谱扫描技术或者双能量成像技术,高低电压切换最小时间间隔≤50ms:具备”的招标要求为“具备”;序号为“*3.9”、技术和性能参数名称为“球管冷却效率”的招标要求为“≥2000KHU/min”;序号为“▲3.14”、技术和性能参数名称为“球管阳极热容量(非等效)”的招标要求为“≥30MHU或者新型低热容量散热率球管,热容量≤1MHU”;序号为“*4.7”、技术和性能参数名称为“每排探测器物理单元个数”的招标要求为“≥830个”;序号为“▲5.1”、技术和性能参数名称为“为了更好的实现多部位联合扫描,扫描床最大可扫描长度”的招标要求为“≥2000mm”;序号为“▲5.7”、技术和性能参数名称为“扫描床精度最大承重”的招标要求为“≥225KG”;序号为“▲10.10”、技术和性能参数名称为“能谱成像或者双能量成像下的最快双能量切换时间(能够在高能量KV和低能量KV进行能量切换的时间)”的招标要求为“≤50ms”。

  相关供应商沈阳盛茂公司的投标文件显示,其所投产品“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的品牌为“东软”,规格型号为“NeuViz Epoch”,生厂商为东软医疗公司。该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显示,对上述第“*1”项和第“*4.7”项技术和性能参数的投标响应分别为“*1 一体化影像链,球管、高压发生器和探测器为CT不同品牌生产商制造(提供相关证明):不满足”和“*4.7 每排探测器物理单元个数:672 个”,“是否偏离及说明”一栏均注明“负偏离”;对上述第“*3.1”项、第“▲3.7”项、第“*3.9”项、第“▲5.7”项和第“▲10.10”项技术和性能参数的投标响应分别为“*3.1 高压发生器总功率:250KW”“▲3.7 高压发生器支持能谱扫描技术,高低电压切换最小时间间隔 25ms:具备”“*3.9 球管冷却效率:4240KHU/min”“▲5.7 扫描床精度最大承重:300KG”和“▲10.10 能谱成像下的最快双能量切换时间(能够在高能量 KV 和低能量 KV 进行能量切换的时间):25ms”,“是否偏离及说明”一栏均注明“正偏离”;对上述第“▲3.14”项和第“▲5.1”项技术和性能参数的投标响应分别为“▲3.14 球管阳极热容量(非等效):30MHU”和“▲5.1 为了更好的实现多部位联合扫描,扫描床最大可扫描长度:2000mm”,“是否偏离及说明”一栏均注明“无偏离”。

  本次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扣分明细表(合同包1)显示评标委员会因沈阳盛茂公司就上述第“*1”项、第“*4.7”项和第“▲5.1”项的响应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予以扣除相应分数;《采购项目评分汇总表》显示沈阳盛茂公司的评标总得分最高;《评标报告》显示,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沈阳盛茂公司为推荐合同包1中标候选人。

  协助调查单位东软医疗公司向本机关复函确认,中标供应商沈阳盛茂公司投标产品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品牌:东软,规格型号:NeuViz Epoch),东软医疗公司是该产品制造商。针对“一体化影像链,球管、高压发生器和探测器为CT同品牌生产商制造”说明:该公司NeuViz Epoch产品的球管、高压发生器和探测器为CT不同品牌生产商制造,不满足;针对“球管阳极热容量(非等效)≥30MHU或者新型低热容量散热率球管,热容量≤1MHU”说明:该公司NeuViz Epoch产品球管阳极热容量为≥30MHU,满足;针对“高压发生器总功率≥150KW”说明:该公司NeuViz Epoch产品高压发生器总功率250KW,满足;针对“高压发生器支持能谱扫描技术或者双能量成像技术,高低电压切换最小时间间隔≤50ms”说明:该公司NeuViz Epoch产品高压发生器支持能谱扫描技术,高低电压切换最小时间间隔25ms,满足;针对“球管冷却效率≥2000KHU/min”说明:该公司NeuViz Epoch产品球管冷却效率4240KHU/min,满足;针对“每排探测器物理单元个数≥830个”说明:该公司NeuViz Epoch产品每排探测器物理单元个数为672个,不满足;针对“为了更好的实现多部位联合扫描,扫描床最大可扫描长度≥2000mm”说明:该公司NeuViz Epoch产品扫描床最大可扫描长度为2000mm,满足;针对“扫描床精度最大承重≥225KG”说明:该公司NeuViz Epoch产品扫描床具有两种规格,最大承重可达300kg,满足;针对“能谱成像或者双能量成像下的最快双能量切换时间(能够在高能量KV和低能量KV进行能量切换的时间)≤50ms”说明:该公司NeuViz Epoch产品能谱成像下的最快双能量切换时间(能够在高能量KV和低能量KV进行能量切换的时间)25ms,满足。

  本机关认为,经中标产品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品牌:东软,型号规格:NeuViz Epoch)的制造商东软医疗公司确认,上述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规定的第“*1”项和第“*4.7”项技术和性能参数,满足第“*3.1”项、第“▲3.7”项、第“*3.9”项、第“▲3.14”项、第“▲5.1”项、第“▲5.7”项和第“▲10.10”项共7项技术和性能参数。沈阳盛茂公司针对上述技术和性能参数的投标响应情况与东软医疗公司所述内容相符,针对中标产品不满足第“*1”项和第“*4.7”项技术和性能参数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已扣除相应分数。另,投诉人提供的“《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NeuViz Epoch操作手册》、《NeuViz Epoch.产品信息手册》、《NeuViz Epoch.无极CT.产品技术自皮书》”均未经中标产品制造商东软医疗公司确认,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东软官方微信公众号(东软医疗)在2022年7月10日发布的Epoch宣传视频截图、当立官方公众号于2023年2月20日发布的文章《Dunlee Xpert组合套装CT8000:高性能与高通量兼得!》、当立官网下载的CT8000球管宣传册”等证明材料,均未经过中标产品制造商东软医疗公司及当立官方确认,无法证明有关技术和性能参数便是中标产品的最新数据。综上,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沈阳盛茂公司存在提供虚假应标材料的行为,无法证明该公司中标产品的“产品技术性能和功能”的得分应不高于25.5分,亦无法得出该公司得分应不高于78.5分的结论。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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