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2504-2021-00026
- 备注/文号: 闽财购监〔2021〕1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8-24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福建省公安厅警服加工项目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21-09-03 00:00
闽财购监〔2021〕11号
当事人 1:福建省公安厅
住 所 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 12号
当事人 2:福建榕卫招标有限公司
住 所 地: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 1号金皇大厦 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劼
当事人 3:山东启蒙标志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 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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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启春
本机关收到福建省公安厅(下称“省公安厅”)情况反映称,
在省公安厅委托福建榕卫招标有限公司(下称“榕卫招标公司”)
组织的 2020 年福建省公安厅警服加工项目(项目编号:
[3500]RWZB[GK]2020035,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合同包 4、
合同包 5的中标候选人山东启蒙标志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
东启蒙公司”)的生产资质不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存在
资格审查错误问题。据此,本机关对本次采购项目提起监督检查。
为查明事实,本机关审查了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
文件、评标报告,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山东启蒙公司、省公安厅作
出答复说明。本机关收到山东启蒙公司、省公安厅提交的书面答
复材料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情况反映事项
做出如下认定:
经查,榕卫招标公司接受省公安厅的委托,于 2020年 9月
30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2020年 10月 28日开标评审。
经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合同包 4和合同包 5(合计预算金
额 536.937946万元)的中标候选人为山东启蒙公司。截止本决定
作出之日,尚未发布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 4和合同包 5的中标结
果公告。
另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6、投标人的资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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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中 6.2特定条件:合同包 4和合同包 5规定要求“具备公安
部装财局《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资格”,并要求“所投
合同包品目的产品必须在公安部装财局《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
目录》(含相关资格通知补充文件)内,在投标截止期前被公安
部装财局通报中予以警告、取消资格的企业不具备本次投标资格;
(投标人须提供公安部装财局企业目录资格证明文件,同时在证明
文件中须将目录企业所投合同包品种用记号笔划线标注) ”。招
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四、投标”第 10.12规定:“除
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2)不符
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山东启蒙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具备公安部装财局<人
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资格》显示,该公司的人民警察服装生
产品种未含合同包 4“品目号 4-8产品高级警官 50%羊绒大衣”及
合同包 5“品目号 5-8产品反光背心” 。
省公安厅提交的《关于 2020 年福建省公安厅警服加工项目
合同包 4和合同包 5评标有关事项说明的函》称,依据《公安部装
财局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15版)>的通知》
(公装财〔2015〕1259号)、公安部装财局《关于公布警用毛针
织类和制式皮鞋类品种生产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公装财传发
〔2016〕195 号)和《关于公布交巡警雨衣等被装品种生产资格
认定结果的通知》(公装财传发〔2018〕155 号),山东启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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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被列入该目录的生产品种为常服、春秋/冬执勤服、多功能服、
雨衣、作训服、内穿衬衣、长袖制式衬衣、夏执勤服、单裤(含
裙子)、V领/半高领毛针织套服、圆领针织 T恤衫、特警战训夏
服、特警战训春秋服、特警战训冬服、特警战训多功能服,但不
包括高级警官 50%羊绒大衣和反光背心,目前生产品种尚未发生
变更。《公安部装财局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15
版)>的通知》(公装财〔2015〕1259号)于 2015年 11月 24日
印发全国各省级公安机关和警服目录生产企业执行,为最新版本,
系强制性规定,只有被列入目录中的企业,且就目录所列生产品
种范围内才能参与公安部门警服及服饰类项目的投标。
山东启蒙公司提交的《关于对 2020 年福建省公安厅警服加
工项目相关事项的说明函》称,山东启蒙公司在《公安部装财局
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15版)>的通知》(公
装财〔2015〕1259号)中入围的生产品种不包括本次采购项目合
同包 4“高级警官 50%羊绒大衣”及合同包 5“反光背心”。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回复省公安厅的《关于对福建省公安厅警
服采购项目生产目录企业投标资格有关意见的函》显示:“一、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生产实行目录管理为强制性要求。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服
装生产实行招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第„1999‟78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57号令)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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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2005年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制定了《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
产企业管理规则》(公装财„2005‟80号》,对警服生产资格企
业作出了规范性管理要求。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商务部关
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
„2020‟1880 号)第 27 项要求: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武器装
备、枪支及其他关系公共安全相关产品设备的研发、生产制造、
配售、配置、配购和运输”,其中“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
生产资格认定”由公安部负责。据此,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生产实
行目录企业管理为强制性要求。二、《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服装生
产企业目录>(2015版)的通知》(公装财„2015‟1259号)为
目前最近版本。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
特定条件”的规定,在本次采购项目中,采购人省公安厅在招标
文件第一章“6、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6.2特定条件”规定合
同包 4和合同包 5供应商应具备公安部装财局《人民警察服装生
产企业目录》资格及所投合同包品目的产品必须在公安部装财局
《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含相关资格通知补充文件)内的
特定条件,符合《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公装
财„2005‟80号)第十一条“列入目录生产企业名册的企业,具
有参加本年度装备财务局和省级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警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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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投标的资格”及目录生产企业应在规定品种资格范围生产的
规定。
山东启蒙公司虽在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的名单之内,
但是其入围的生产品种不包括高级警官50%羊绒大衣和反光背心,
因此山东启蒙公司不具备合同包 “4 品目号 4-8产品高级警官 50%
羊绒大衣”和合同包 5“品目号 5-8产品反光背心”的生产资格,
不具备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 4、合同包 5 供应商的投标资格,属
于招标文件第三章第 10.12规定的“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
格要求”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
部令第 87号)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具备招标文件中
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情形,其投标无效。采购人省公安厅与招标
代理机构榕卫招标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
审查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
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 4、合同包 5废标。
采购人省公安厅与招标代理机构榕卫招标公司未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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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责令省公安厅、榕卫招标公司限期
改正,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
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 8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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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 8月 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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