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601-2021-00001
  • 备注/文号: 闽财税函〔2021〕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8-2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省“老年大学学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函
来源:税政处 时间:2021-09-03 00:00
闽财税函20215号  
省委老干局:  
你局《关于申请保留“老年大学学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的函闽委老函202128 号)悉。为进一步完善“老年大学  
学费”项目设立程序,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福  
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中第六十三条对我省老  
年教育经费的规定,符合我省“老年大学学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设立有关要求,同意保留该项目并继续征收。  
二、收费范围。参公事业单位的老年大学学费实行行政事业  
性收费管理,公益二类及其他老年大学的学费不实行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由收费单位自主定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820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设区市财政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市  
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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