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601-2021-00001
- 备注/文号: 闽财税函〔2021〕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8-2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省“老年大学学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函
来源:税政处
时间:2021-09-03 00:00
闽财税函〔2021〕5号
“
”
省委老干局:
你局《关于申请保留“老年大学学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的函》(闽委老函〔2021〕28 号)悉。为进一步完善“老年大学
学费”项目设立程序,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福
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中第六十三条对我省老
年教育经费的规定,符合我省“老年大学学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设立有关要求,同意保留该项目并继续征收。
二、收费范围。参公事业单位的老年大学学费实行行政事业
性收费管理,公益二类及其他老年大学的学费不实行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由收费单位自主定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 8月 20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各设区市财政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市
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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