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3001-2023-00036
  • 备注/文号: 闽财会〔2023〕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3-31
  • 有效性: 有效
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来源:会计处 时间:2023-04-20 17:07

各市、县(区)财政局、建设局、城管局(委)、园林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执法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

  为了积极推进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入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有效实施,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转发给你们,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严格责任落实

  市政基础设施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实施市政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对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更好服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市政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理顺工作机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相关政府会计准则顺利实施。

  各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财会〔2022〕38号文确定记账主体。各记账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充实会计人员,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并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本通知规定将存量市政基础设施纳入政府会计核算。各省级人民政府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在2024年4月30日前将省级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情况报福建省财政厅;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在2024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含下辖县市)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情况报福建省财政厅。

  已按照《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闽财会〔2021〕1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福建省水利厅转发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闽水函〔2022〕233号)规定确认为公路水路、水利基础设施的资产,不属于本通知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但是,有关公路水路、水利基础设施随着城镇发展变更为市政基础设施的除外。

  二、做好市政基础设施重置成本的标准制定

  市政基础设施的初始购建成本,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无法取得与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初始购建及交付使用有关的原始凭证,应依照相关规定采用重置成本入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本级政府所属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或明确其重置成本标准制定单位;乡镇政府所属市政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由其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相关市政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的制定部门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制定的重置成本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强化业务指导,落实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的主管部门要强化沟通、协助,形成合力,积极做好市政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和政策解读,并加强宣传贯彻培训工作,督促各记账主体开展资产清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工作,确保相关会计核算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联系方式:

  福建省财政厅 0591-87097962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591-87614203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0591-83896762

  福建省公安厅 0591-87094615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0591-87077455

  福建省水利厅 0591-87928071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水利厅

  2023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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