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1-2019-00002
- 备注/文号: 闽财建〔2019〕2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5-20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作正向激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经济建设处
时间:2019-06-04 00:00
闽财建〔2019〕22号
有关市、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领导小组、财
政局、发改委(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为激发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各有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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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作推进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省级统筹设立了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正向激励资
金,并研究制定了《福建省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
试点工作正向激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 5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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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
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激发各地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正向激励是指省级财政在 2019-2021
年期间筹措专项资金,奖励上一年度按期高质完成试点工作的地
区以及精品示范工程。
第三条 正向激励的对象为开展试点工作的 29个县(市、区)
和市本级项目。
第四条 正向激励资金总规模为 10亿元,由省财政厅、省发
改委、省生态环境厅按照 5:2.5:2.5比例筹措。
第五条 正向激励内容包括绩效评价激励和创新示范激励两
部分。
第六条 绩效评价激励是指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县
(市、区),按得分排名给予分档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第一档,年度绩效得分前 1-5名的,每个县(市、区)
奖励 1500万元;
(二)第二档,年度绩效得分前 6-15 名的,每个县(市、
区)奖励 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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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档,年度绩效得分 16-29名的,每个县(市、区)
奖励 500万元。
此外,绩效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未全面完成年度投资任务
或三类 17项生态环保绩效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不分配该项
奖励资金。
第七条 创新示范激励是指省级鼓励试点地区打造一批精品
示范工程给予的奖励,其中南平市、三明市各 5个,福州市 3个,
龙岩市、宁德市各 1个,省级对符合条件的每个精品示范工程给
予 2000万元奖励。对精品示范成效特别突出的项目,视情况再适
当给予额外奖励。
精品示范工程由设区市自行组织评选,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项
目实施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和生态环境厅备
案。省级财政对通过备案的项目预拨50%奖励资金,项目通过省级
验收后清算。
精品示范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较好体现“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应包
括:多生态要素保护修复有机融合、生态措施和工程措施较好衔
接、项目建设与科学研究“建研”一体等;
(二)具有一定的体制机制创新,如:多元化筹措资金、项
目与产业结合、制度机制、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创新举措;
(三)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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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绩效评价激励资金统筹用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
修复试点项目;创新示范激励资金优先用于精品示范工程建设,
余额可用于精品示范工程后期管护提升或其他山水林田湖草项目
支出。相关县(市、区)应于收到正向激励资金 1个月内尽快拨
付到项目单位。
第九条 为强化约束机制,对 2018-2020 年项目实施期间出
现闽江流域重大污染事件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试点工
作结束后,对未能完成总投资任务或三类 17项生态环保绩效目标
的地区,省级财政将视情形扣回当地基础奖补和正向激励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
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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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住建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林业局、
海洋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 5月 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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