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1-2018-00004
  • 备注/文号: 闽财建〔2018〕2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5-25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5-30 00:00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文件

闽财建〔2018〕23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厅 福建省环保厅

关于印发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

修复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市、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领导小组、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和加强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25号)、《关于修订<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735号)、福建省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实施方案以及省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制定《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5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

省海洋渔业厅、省库区移民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529印发  

 

 

 

 

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25号)、《关于修订<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735号)、福建省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及省级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列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的项目。

项目区涉及三明市、南平市、福州市(永泰县、闽清县、长乐区、闽侯县)、龙岩市(长汀县、连城县)、宁德市(古田县),项目内容包括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治理及农地生态功能提升、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和地质灾害防治、机制创新与能力建设等“五大重点工程”。

第三条  试点项目应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应遵循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流域上下游整体保护、山水林田湖草共治的理念,落实“集中连片、规模治理;保护优先,系统推进;分类实施、突出特色;打造亮点、注重成效”总体要求,体现综合治理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省级及试点项目相关市、县(区)分别成立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五条  省级主要负责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推进的相关措施和配套的有关政策机制,审议相关市级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督查各阶段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开展阶段考核并提出整改意见,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省直相关成员单位按行业类别负责指导市级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资金对接扶持、项目技术指导及跟踪管理。

市级主要负责统筹本地区建设内容总体推进,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工程建设的目标和任务。负责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进度启动预警制度,建立约谈、通报制度,多管齐下促进项目按计划落实。实施“一线工作法”,深入重点项目现场督促检查工程进展,协调解决存在问题。规范管理制度,下发工作任务书、督办通知书、预警通知书,推进项目顺利开展。负责跨县域项目的组织实施,落实跨县域项目的具体责任单位,指导具体责任单位开展可研、评审、招投标、推进实施等项目具体工作。

县级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将具体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和具体时间,指导具体责任单位开展可研、评审、招投标、推进实施等项目具体工作。做好项目预算和变更的监督,对项目具体责任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加强监管,包括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内容、工程图纸、招标预算、招标程序、合同签订等。

第六条  试点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专家审查制、建设监理制、招投标制以及监测评价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的有关标准、项目建设信息、审批程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批进度等通过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条  试点项目的实施纳入省政府重大项目协调机制。试点项目相关市、县(区)也要将其纳入本级重大项目协调机制,加强项目调度。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试点项目的实施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引领,突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着力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精品项目。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级委托相关专业团队编制,在2018年8月底前报省级组织专家及省直相关单位审查通过后由设区市政府正式印发实施,并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备案。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结合地域特征及实施方案中提出的生态功能定位进行编制,将实施方案总体目标、指标分解转化为具体片区、具体单元、具体项目的分项指标,细化、分解、落实工程绩效目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期限为2018-2020年,规划基期为2017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国家级、省级生态功能区划对本区的定位及要求;

(二)国家及省级下达有关本区的山水林田湖草相关的水环境综合治理、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修复等绩效指标控制性要求;

(三)影响本区绩效目标实现的关键性问题分析;

(四)县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与生态功能定位套叠分析;

(五)在规划套叠分析的基础上,从解决关键性问题出发,结合绩效指标要求,对附件1所列项目进行细化,确定各具体项目的位置、数量、范围坐标、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含资金来源和各自具体比例)绩效目标,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起止时间。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一)文本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则、分图图则、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汇编。

(二)图纸应包括规划区域五大重点项目相关的现状图、全市规划项目分布图、具体项目用地控制性规划图等。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三)表格应包括规划建设内容汇总表(附件2)、规划实施项目一览表(附件3)、具体项目建设内容一览表(附件4)等。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具体项目的设计一经审查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流程从严审查。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项目的责任单位应按国家及省级相关规定要求,聘请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确定。

林权赎买等无设计和资质要求的项目,由责任单位直接予以实施。对其他具体项目,允许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及施工图设计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定成效。

对集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垃圾处理、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水生态修复等需要长期运维的项目,可实行“投融建管营”一体化模式。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前,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重要节点、交通和人流汇集处设置项目科普介绍牌,将项目建设内容、主要技术措施、投资总额、建设期限、预期目标、预期效果、法人代表或行政负责人等向受益区群众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社会监督,向受益区群众普及生态保护恢复知识。

第十六条  严格监理单位资质审核把关。监理工作应由具有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环保、水利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项目监理任务,并建立监理日志,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实施中,实施“一线工作法”,相关的市、县两级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应深入重点项目现场督促、检查工程进展,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经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鼓励采取新实用技术、新施工方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实行按月报告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每月20日前,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指定专人通过信息系统向省级汇总上报项目进度情况(附件5)。

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要求,市级领导小组应积极报送试点工作相关信息,每年至少在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向省级领导小组正式具文报送本地区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程建设组织情况、工程实施进展及成效、机制创新和典型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工程建设组织情况主要反映工程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及部门协同联动机制的建立情况、资金筹措和分配管理情况、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以及其他工程建设保障措施等;工程实施进度及成效主要包括工程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治理改善情况、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升情况、工程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机制创新和典型做法突出反映区域生态特点及问题识别、科学设置修复治理措施、生态保护修复技术支撑、部门统筹和资金整合、探索生态补偿机制、监测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创新和典型做法。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县级应按项目所属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各地应对运营维护资金予以保障,并加强日常管护,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后,项目责任单位向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验收申请。初步验收由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的3-5名专业技术人员,重点对项目质量、过程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检视、核验。

初步验收通过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和初步验收报告,申请最终验收。最终验收由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的3-5名专业技术人员,重点对初步验收提出的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实施成效等进行检视、核验。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与专家适时按一定比例对通过最终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初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情况自验报告,明确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设计完成;

(二)各项建设内容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建设标准;

(三)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的要求;

(四)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第二十三条  最终验收应提供如下纸质及电子资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书和初步验收报告;

(二)初步验收中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报告;

(三)项目招投标资料;

(四)责任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情况自验报告;

(五)项目的现状图、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关的数据表;

(六)经审计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七)项目管护落实情况等。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按基本文件资料、招投标资料、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建设管理资料、财务资料和竣工资料、施工前后对比图片资料等对内业资料分类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纸质档案和扫描件光盘档案一式三份,分存项目责任单位、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省级由省国土厅统一依托互联网建立项目数据库,由省、市、县及项目责任单位共享共用。市、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督促项目责任单位及时按要求在项目数据库中填报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资金构成、治理绩效成果、管护制度等在内的图文资料数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试点市、县(区)领导小组应组织各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项目统一招投标的管理、预算和变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及时向省级领导小组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点评通报。

第二十八条  试点市、县(区)和试点项目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虚报投资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试点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山水林田湖草项目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汇总

2.××市山水林田湖草规划建设内容汇总表

3.××市山水林田湖草规划实施项目汇总表

4.××项目建设内容表

5.市(县、区)××年度×月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

护修复工程项目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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