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1-2017-00001
  • 备注/文号: 闽财建〔2017〕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1-18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1-21 00:00

关于《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互联网经济牵头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数字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的管理,加快培育发展互联网经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554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项目的企业,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中没有不良记录。

二、申请互联网创业孵化补助项目的企业,在福建省注册登记时间不少于1年。

三、企业申报的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重大物联网重点应用平台等,需经当地发改部门备案。对企业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投资额大小分档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鼓励互联网企业拓展市场,增加一档奖励,即新增引导资金对产品和服务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含)的互联网企业,奖励20万元。

五、对互联网创业孵化项目、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和互联网企业开拓市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申请对象有关申请条件减按75%执行。

六、支持在若干县(市、区)先行开展“互联网+”区域化链条化试点,探索全产业链的解决方案,对试点县(市、区)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请各有关部门单位高度重视,根据补充通知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于2017215日前,将申请2017年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项目(包括“互联网+”区域化链条化试点、互联网创业孵化项目、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互联网企业拓展市场奖励,大数据购买应用服务项目和应用示范工程,VR购买应用服务项目、重点领域VR资源开发计划、县域VR内容开发试点,物联网重点实验室、物联网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物联网重点应用平台)的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发改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