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1-2016-00026
- 备注/文号: 闽财综〔2016〕2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12-01
- 有效性: 有效
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住建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不发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128号)精神,各地2016年新建(含购买、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停止执行。大部分市县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需求减少,出现了从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计提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无对应支出项目而闲置结余,与棚户区改造等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高额负债并存,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情况。各级审计等部门在专项审计、检查中也多次提出部分市县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结余结转较多,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问题。为了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确保当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续建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和住房租赁补贴正常发放的情况下,可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2〕99号)精神,将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的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其他支出,即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货币化安置、安置房建设及相关的拆迁补偿费支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融资资金(含政府债券)的还本付息支出,保障性住房的维修、养护费支出。
二、对于结转2年及以上的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各地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综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35号)相关规定进行清理、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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